疫情期间法律汇编汇总

时间:2020-03-02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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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金融政策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年第 11号]

[2020-02-06 ]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20〕29号][2020-02-06]

3、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2020〕2 号][2020-02-05]

4、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金〔2020〕3 号][2020-02-01]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20〕23号][2020-01-26]

6、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社〔2020〕2 号][2020-01-25]

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财金〔2020〕5 号][2020-02-07]

8、审计署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审财发〔2020〕3 号][2020-02-07]

9、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银市场〔2020〕5 号][2020-02-07]

10、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

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20〕30 号][2020-02-01]

1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2020〕29 号][2020-01-31]

12、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证监办发〔2020〕9 号][2020-01-27]

1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银保监办发〔2020〕15 号] [2020-02-14]

1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2020-01-26]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综发〔2020〕2 号][2020-01-27]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2020-02-08]

17、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0-02-05]

 

二、税收扶持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 10 号][2020-02-06]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 8号][2020-02-06]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2020-02-06]

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6

][2020-02-01]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20〕14 号][2020-02-10]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2020-02-10]

7、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2020-02-10]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20〕19 号][2020-01-30]

 

三、劳动生产政策

1、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农工办发〔2020〕1 ][2020-02-06]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20〕2 ][2020-01-29]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20〕1 ][2020-01-26]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办牧〔2020〕14 ][2020-02-15]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暂停部分内地往来香港口岸人员通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2020-02-03]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 稳运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电〔2020〕170 ][2020-02-08]

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改运行〔2020〕184 ]

[2020-02-07]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价格〔2020〕110 ] [2020-02-07]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改办就业〔2020〕100 ][2020-02-05]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厅服〔2020〕83 ][2020-02-14]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明电〔2020〕14 ][2020-02-09]

12、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商办服贸函〔2020〕51 ][2020-02-11]

1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商办合函〔2020〕50 ][2020-02-11]

14、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办流通函〔2020〕43 ][2020-02-06]

15、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办建函〔2020〕42 ][2020-02-06]

16、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2020-02-06]

17、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2020-02-05]

18、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2020-02-05]

19、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0-01-24]

20、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02-03]

2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350 ][2020-01-28]

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ꎻ财政部][人社部发〔2020〕9 ][2020-02-11]

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人社部发〔2020〕8号][2020-02-07]

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明电〔2020〕8 ][2020-02-06]

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社部明电〔2020〕2 ][2020-02-05]

2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02-03]

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明电〔2020〕77][2020-01-30]

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明电〔2020〕1 ][2020-01-30]

2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20〕8 ][2020-01-30]

3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明电〔2020〕5 ][2020-01-24]

3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社部函〔2020〕11 ]

[202-20-01-23]

 

四、市场监管

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02-12]

2、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市监综〔2020]30][2020-02-15]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法〔2020〕27 ][2020-02-06]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4 ][2020-02-05]

5、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 ][2020-02-01]

6、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市监注〔2020〕8 ][2020-02-01]

7、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

2020年第][2020-01-26] 

 

五、司法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发〔2020〕7 ][2020-02-06]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20-01-31]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2020-01-31]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01-29]

5、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20-01-29]

 

 

六、四川省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川办发[2020]10 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20]5 号)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2020-02-14)

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0〕1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
川办发〔2020〕15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0〕7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20〕12号

 

 

七、眉山市

1、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

眉府办发[2020]4号

2、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型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措施对通知

眉府办发(2020)5号

3、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民生必需行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眉疫指函[2020]9号

4、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2-23]

5、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优化完善新冠肺炎疫情交通防控检测点位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的通知

[2020-02-20]

6、眉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号)

[2020--1-27]

7、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2号)

[2020-02-01]

8、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服务的通知

眉疫指发[2020]3号

9、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4号)

10、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5号)

11、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6号)

12、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7号)

13、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8号)

14、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指挥部已发布通告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

15、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化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劳动人事争议的指导意见(一)

(眉人社办﹝2020﹞4号)

 

 

 

 

 

 

 

 

 

财政金融政策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20〕2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二、 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三、 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 关于投诉处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五、 关于工作日的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当前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根据财政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工作力度,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积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在疫情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二、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情况,积极稳妥做好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今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预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五、 我部将适时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计划,并做好与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沟通协调工作。同时,鼓励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线上培训力度,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加灵活、便捷、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在认真做好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四、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 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 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五、《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20〕23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 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 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六、《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社〔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各地更好地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将有关经费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 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二、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三、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

 

七、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财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 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 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 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八、审计署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审财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审计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当前头等大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做好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监督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促进疫情防控资金物资规范和高效使用。要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情况,将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作为当前重大专项审计任务,其他各项审计也要把疫情防控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要坚持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严格按照审计署疫情防控资金物资专项审计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精心安排和组织实施,确保审计实效。

二、 突出审计重点,及时推动整改规范。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审计中要聚焦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聚焦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财政贴息政策、贷款优惠政策等精准到位情况;聚焦中央和各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总体情况、拨付情况、管理使用情况;聚焦社会捐赠款物的总体情况、分配和使用情况等。要把准职能定位,注意方式方法,全力支持配合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以审计监督实效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高效顺畅开展。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全面客观辩证审慎地看待发现的问题,促进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对截留、挤占、挪用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等问题,要坚决予以揭示和反映;对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三、 积极开展大数据审计,加强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的结合。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大数据审计在此次审计中的重要性,加强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的资源配置和协调衔接,尽量减少和缩短现场核查时间。要更加有效地运用非现场大数据审计方式,提高数据分析的深度和精准度,通过大数据分析来摸清情况、发现疑点、精确定位,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现场核查。要加强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同时要严格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和落实审计质量责任制,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提出明确要求。每个审计组、每名审计人员都要恪尽职守,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和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审计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对于一些情况复杂或重大问题,要多方听取意见建议,查深查透、实事求是地做出判断。由于审计工作不落实或不扎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计署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保司,秘书局、办公厅、数据司、财政司、金融司、社保司、企业司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要加强此项审计工作的过程统筹和业务指导,做好信息沟通和问题解答,重大问题及时组织专题研究和报告。各省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署各业务司、派出审计局、特派员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意见建议等,及时向审计署报告反映。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报经政府批准后,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适时向社会公告。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按当地要求做好自身防控。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落实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安排,进一步完善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各项防护制度和措施,在实施审计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细化实化防控措施,加强对干部职工健康状况、出行情况的了解掌握,督促做好自我防护,严防交叉感染,确保审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

 

九、《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银市场〔2020〕5号]

各发行人、承销机构、债券市场参与者:

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相关要求,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现就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各类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材料可通过网上报送

金融机构可通过邮件等方式发送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备案材料电子版,远程办理债券发行工作,金融市场司工作人员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

二、 延长债券额度有效期

已核准或注册的债券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三、 灵活安排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鼓励通过远程招标方式发行债券。债券招标发行技术支持部门要优化流程,在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基础上,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达现场的债券发行人提供便利,支持其开展债券远程招标发行工作。

(二)合理调整非定期披露信息的时限要求。发行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相关规定或者约定进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可延期披露。

(三)稳妥做好定期披露工作。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照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应提前发布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财务数据、主要监管指标情况等信息。资本补充债券、绿色以及双创金融债券等债券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的相关信息、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按照规定应披露的受托机构报告,若受疫情影响难以及时披露的,也应提前发布延期公告并说明预计可披露时间。

(四)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非现场形式开展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观察隔离期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积极支持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发行债券

对于金融机构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建立“绿色通道”,由专人对接相关工作,优先受理发行申请,简化核准、注册程序,提高发行审核工作效率。

相关联系方式

资本补充债券、普通金融债券、绿色及双创金融债券相关材料发送至jrzq@pbc.gov.cn,联系电话:010-66194432。

小微、三农金融债券相关材料发送至scsxdc@pbc.gov.cn,联系电话:010-66194548。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材料发送至scsyspc@pbc.gov.cn,联系电话:010-66194409。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相关材料发送至scshbpjc@pbc.gov.cn,联系电话:010-6619412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结束日期另行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反馈。

 

十、《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发〔2020〕30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分支机构和所属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金融部门疫情防控,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确保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精神,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机构,自2020年2月3日起正常上班。

二、 各单位可结合当地地方政府防控疫情要求,实行弹性工作制,灵活调整作息时间,采取轮换上班、错时上班,也可利用网络办公方式在家上班,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同时,要切实做好员工疫情防控,加强员工体温检测和防护,做到全体员工健康保护全覆盖。

三、 各单位员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凡近期已经从湖北地区返回工作地的,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应当按照国家疫情防控要求,居家留观达到14天,并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对湖北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可按照地方省级政府统一要求,延长假期,但延长期间,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应急值班、网络办公等方式,切实做好支持疫情防控所必需的金融服务,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金融需求。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上级机构。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发〔2020〕29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 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 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 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 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 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 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 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 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 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 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 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 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 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 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 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 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 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 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 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 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 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 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 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 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 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 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 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十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证监办发〔2020〕9号]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中国结算,全国股转公司,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各上市(挂牌)公司: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各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落实落细防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本市场各项服务正常进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应有作用,贡献积极力量。

二、 请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结合行业特点,认真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改进服务方式。从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出发,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请切实做好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的清洁消毒和投资者的健康防护工作,努力营造清洁、卫生、安全的交易环境。第二,维护业务稳定。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确保交易结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第三,引导理性投资。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第四,关心关爱员工。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物品,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为严重地区返回岗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三、 请各上市(挂牌)公司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出发,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药品、防护服、口罩等各项物资生产和供应的相关上市(挂牌)公司,请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生产经营安排,全力保障市场供应,以实际行动支持防控工作。

四、 各交易所、中国结算、全国股转公司等单位要制定工作预案,切实保障市场交易、结算交割正常进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要引导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的上市(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各证监局要想市场之所想、急市场之所急,耐心细致解答市场主体提出的问题,积极支持市场主体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各证监局要及时将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相关情况向证监会办公厅报告,并抄送会内有关部门。

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挂牌)公司等市场主体,向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请尽可能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证监会将改进服务方式,做好受理和批文送达的服务工作。

十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近期重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二) 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三) 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四) 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二、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五) 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

(六) 加强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对于不习惯使用线上业务客户,要针对性做好金融服务,提供定期存款自动到期续存、错峰办理养老金支取等便民服务。完善自助机具服务功能,放大字体、简化页面、加强引导,减少非必要的柜面业务办理。对客户已熟悉使用的各类自助机具等线下服务方式,银行机构要合理保留,已经撤销的,要有效恢复或提供替代服务方式。

三、增强使命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七) 加强社会责任承担。主动承担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责任,倡导绿色、环保、健康投融资理念,更积极有效地将企业和个人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诚信行为表现等情况纳入信贷审批、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流程。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公众、回报社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能力,组织做好向疫情严重地区的捐赠支持。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资源优势,协助国内有关机构采购紧缺医疗防疫物资,提高跨境支付结算效率。

四、完善制度机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八) 严格做好金融服务卫生防疫。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全面强化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的卫生防疫,切实做好安全防护、设施清洁消毒、防护物品配备、提示公告发布等工作。以做好防疫管理为前提,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做好柜面人员的统筹调配,保障客户服务安全有序开展。强化营业网点疫情防控要求,不得开展聚集性营销活动。

(九) 加强员工防疫关心关爱。切实关爱员工健康,关心员工家庭,加强员工疫情感染排查,动态掌握本单位人员防疫隔离情况,有效防范管控疫情风险。对于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员工家庭,要积极通过工会支持、职工互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对于直系亲属参加一线防疫工作的员工,要视情在工作安排和待遇上给予倾斜支持。

五、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金融监管服务质效

(十) 强化政治担当。银保监系统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疫情防控全国一盘棋。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带头,身体力行,及时了解疫情防控变化,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以及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惩处。

(十一) 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疫情防控期间,除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外,不提不符合实际的要求,不搞标新立异的载体创新,不开不必要的动员会、座谈会、汇报会等,让基层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上级部门要掌握基层部门实际情况,主动为基层部门服务。

(十二) 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防疫期间专门工作机制,抓好重点工作,做好学习规划。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储备,提高专业素养,做到学以致用,增强解决突发复杂问题的专业本领和能力。

 

十四、《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定期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

二、 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

三、 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 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

五、 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十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汇综发〔2020〕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 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 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 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五、 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 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实施时间由2020年2月1日调整至3月2日,银行应于2020年2月28日20:00前按原有账户类型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年2月28日20:00至3月1日20:00期间,按照汇发〔2019〕29号文件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年3月2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报送有关数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商业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6,68402365。

十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一)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二、 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一)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二)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四)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三、 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一)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二)稳妥做好本息兑付。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自觉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扎实做好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与保障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十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 交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 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税收扶持政策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02-06]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 8号][2020-02-06]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2020-02-06]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6号][2020-02-01]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 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 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20〕14 号][2020-02-1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 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 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 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 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 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 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 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 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九) 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 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 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二) 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十三) 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 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五)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 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八) 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2020-02-10]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五、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 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十一、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 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十三、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2020-02-10]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 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 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20〕19 号][2020-01-3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 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 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劳动生产

一、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农工办发〔2020〕1号][2020-02-06]

近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属地责任,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城。

一是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等作用,广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宣传讲解,引导农民工科学防控,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以倡议书、公开信等方式,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返城返岗时间,避免节后盲目外出。

二是实施分类指导。对于节后继续外出务工的,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对于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学习培训,推荐就地就近就业岗位。要采取措施,避免已感染或尚在观察期的农民工外出。

三是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有效对接。农民工输出地及时跟踪主要输入地疫情变化,做好主要输入地企业用工、复工、交通、疫情等信息的集中发布。农民工输入地要加强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加强有组织对接服务。

四是加强部门协同。发挥各地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同,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及农民工流动情况,切实做好行前健康检查、就业服务、交通安全等工作。

五是切实维护劳动权益。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六是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简化农民工返城证照办理,推行“不见面”的网上服务。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中地开展全天候服务,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20〕2 号][2020-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要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相关产品产能。

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三、 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物资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企业要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

四、 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重点地区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号(】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四、《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办牧〔2020〕14 ][2020-0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

肉蛋奶和水产品是居民生活必需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养殖业发展遇到新的困难,饲料供不上、物资运不进、产品销不出、用工回不来等问题普遍存在,如不迅速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产业稳定发展,而且很快会影响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养殖业面临的特殊困难,采取特别的支持帮扶措施解决问题堵点,推动养殖业立即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饲料企业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复产

除武汉等疫情严重的城市外,各地都要允许饲料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不得设置审查核准等限制条件。优先保障相关企业的人员防护物资需求和水、电、气等供应。优先安排相关企业用工返程返岗,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的返岗包车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建立饲料原料供需调度机制,推动当地粮库与饲料企业紧密对接,增加政策性玉米投放供应,适时调配投放库存稻谷、小麦等替代原料。加快豆粕等上游原料生产企业开工,充分调动相关行业协会力量,促进豆粕等饲料原料产销对接。各地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提出的饲料原料采购需求,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实施“点对点”支持。

二、确保物资和产品运输畅通

将饲料产品及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种畜禽、仔猪禽苗、水产苗种、出栏畜禽、生鲜乳、乳制品、鲜活水产品、冷鲜猪肉、转场蜜蜂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确保“三不一优先”,便捷快速通行。尽快打通养殖业所需物资下乡和产品进城进厂的运输通道,不得拦截仔畜、雏禽及种畜禽、饲料原料及产品、畜禽水产品运输车辆。对一些县、乡、村封村封路、一概劝返等不恰当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地有关部门要公布联系电话,安排专人接听群众来电,及时解决所反映的具体问题。

三、千方百计推进当前养殖业解困

家禽业要突出解决好养殖缺饲料、禽苗运不出和禽肉禽蛋卖难问题,帮助重点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屠宰企业建立对接机制,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家禽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落实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饲料不断供、产品不滞压、资金不断流,必要时地方政府要采取禽肉、禽蛋产品临时收储措施。生猪要合力抓好生产恢复发展,“点对点”协调解决好建筑用工问题,加大建筑材料供应和保障力度,确保各地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尽快开工复工、投产达产。奶业要防止出现生鲜乳限收拒收特别是倒奶现象,督促收购生鲜乳的乳品加工企业用好用足产能,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敞开收购生鲜乳,支持采取生鲜乳喷粉等应急措施。水产养殖要解决好对虾、罗非鱼、小龙虾等产品压塘严重问题,协调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构建销售流通对接关系,充分发挥电商等渠道优势,帮助重点水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四、促进畜禽水产品产销衔接

加强畜禽水产品产销调度分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建立产销衔接平台,收集发布产销信息,引导及时精准对接,解决产品“卖不出”和“买不到”的问题。重点解决贫困地区特色养殖产品销路问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确保贫困群众的养殖产品有销路、卖得出。加强对家禽产品消费的科学宣传和正确引导,促进市场消费恢复正常。

五、把复工复产支持政策落实到企业

各地要组织饲料、养殖、屠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等骨干企业按要求积极申报,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将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落实到位,争取享受税收减免等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实施“五险一金”费用缓缴和阶段性减免。

各地要高度重视养殖业当前面临的困难,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落实政策措施。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联系平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规模生猪和家禽养殖场、饲料、屠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企业指定联络员,及时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协调解决面临的困难,推动本通知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养殖业基础生产能力不受损失,确保养殖业稳定发展,确保肉蛋奶和水产品有效供给,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总体战、阻击战作出贡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暂停部分内地往来香港口岸人员通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2020-02-0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月3日宣布,自2020年2月4日零时起,除深圳湾、港珠澳大桥口岸正常通关外,其他毗邻内地的陆路、铁路口岸暂停人员通行。

为因应上述限制措施,依法保障中外人员合法权益,继续提供必要的出入境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对内地和香港往来人员出入境口岸做出部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从2020年2月3日24时起,暂停罗湖、皇岗、福田、西九龙、沙头角、文锦渡,以及高明、顺德、江门、斗门、鹤山港客运码头口岸人员通行,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二、深圳湾、港珠澳大桥口岸继续开放人员通行,深圳湾口岸开放时间为每日6时30分至24时,港珠澳大桥口岸24小时开放。原通行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的粤港跨境小汽车转由深圳湾口岸通行。

三、内地各机场口岸与香港国际机场继续通航通关。南沙、番禺、虎门、蛇口、福永、中山、九洲客运港至香港机场海天码头的过境航班继续正常通航,内地旅客不进入香港市区,仍可搭乘香港机场的国际航班离港。

特此公告。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电〔2020〕170 号][2020-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及时采取暂停招标项目现场交易活动、推行网上办理、减少到场要求等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六稳”工作,有序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二、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软硬件优势,积极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三、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针对节后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

四、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对2020年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提出了明确目标。各地要狠抓目标落实,加强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

五、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为有效降低现场投标、开标带来的人员聚集风险,同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各地要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在线投标、开标系统,制定明确时间表,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

六、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各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应用信息化工具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技术规范,尽早实现省内常态化运行,并为跨省运行创造条件,有效减少评标人员聚集,实现有限专家资源充分共享;积极应对远程异地评标等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七、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为保障在线开标、远程异地评标,以及满足避免人员过分集中对开标评标场所的需求,各地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加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开标评标场所的服务供给,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在监管到位前提下探索允许在社会化交易场所开标评标。

九、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各地要积极适应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子化、智慧化。按照政务信息化要求,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行政监督窗口和监督工具,实现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

十、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减少人员聚集等相关措施时,确保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要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切实尽责履行政府职能。各级发展改革委或者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牵头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敢于担当负责,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电话、网络等咨询渠道,及时为市场主体释疑解惑,保障招投标活动积极稳妥有序开展。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66号)要求,实行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电子化、便利化。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乱、监管不断。

十二、加强招投标活动服务保障。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暂停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期间,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及办理,保障项目办理不断档;在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时,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人员登记、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要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推行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利用在线核验、邮寄、告知承诺等方式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要求;确需现场递交文件资料的,要做到即交即走,减少人员聚集程度及滞留时间。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省级招标公告公示发布媒介要充分利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便捷的在线发布服务;对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项目的业务办理予以专门优先保障。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强动态监测,密切跟踪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发运营单位要加强值守,快速响应,做好技术服务保障;便利CA数字证书办理程序,尽可能通过网络或邮寄开展原件审核、介质发放等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快推进CA数字证书网络共享,运用手机扫码等技术实现免插介质完成身份验证、签名盖章、加密解密等交易流程。

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向市场主体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招投标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行业自律,及时了解和反映行业运行状况、市场主体诉求,并积极建言献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创新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精准施策,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各地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特此通知。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改运行〔2020〕184 号] [2020-0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全力保障医疗防护紧缺物资供应,迅速提高疫情防控保障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

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二、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完善《产品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三、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

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应对疫情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和物资储备短板,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补贴、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储备要与中央政府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加强衔接联动,确保形成合力。

四、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为规范疫情紧缺物资收储管理,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产品目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名单信息共享,并做好与有关金融机构等沟通衔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六、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企业落实全过程合规的主体责任和严格出厂检验与放行要求,确保相关物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凡收储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认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资或劣质物资,一律不得收储。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履约情况监督,对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消除企业生产经营后顾之忧,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提高重点紧缺医疗物资产能产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1、医用防护服  GB19082-2003

2、N95医用级防护口罩  GB19083

3、医用外科口罩  YY0469-2011

4、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5、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

6、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7、医用隔离衣

8、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9、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

10、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价格〔2020〕110 ] [2020-02-07]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改办就业〔2020〕100 号][2020-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总工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既是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减少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的有效方式。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加大力度支持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对湖北等疫情高发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加大对延迟返岗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覆盖主要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供给,积极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培训资源的单位名单和链接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在疫情期间依托各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拟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做好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二、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移动APP、微信小程序等多种渠道,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及性。优化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注册流程和用户界面,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便利度。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技能培训服务向移动智能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及时更新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大优质课程开发力度。将传染病防控常识等健康教育内容嵌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升劳动者健康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劳模工匠、省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等优秀技能人才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线支持服务功能,完善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合理设置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授课、作业、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提升培训效果。

三、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疫情期间开展大国工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风采展示等活动,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吸引力。基础电信企业对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予以优惠。做好疫情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衔接,加强与各地人力资源市场就业需求信息对接,鼓励企业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网络招聘,提高劳动者培训后的就业质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学员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的全程跟踪管理,做好培训后评估。综合运用大数据画像等新技术新方法,指导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合理规划培训后就业方向。

四、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大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劳动者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做好培训积分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公共实训基地等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学分纳入“学分银行”,依据培训学分为劳动者在有关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提供加分、免试等优惠待遇。鼓励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间加强教学师资、课程教材、学员信息等培训资源共享。支持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依据学时记录、在线培训证书等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五、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加强疫情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宣传,在中国公共招聘网、各省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显著位置以及各地、各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相关链接,提升社会影响力和政策知晓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在疫情期间投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广告。鼓励各地及时发布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信息,积极回应劳动者的培训诉求,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疫情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保障培训参与度和培训效果。各级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引导更多劳动者积极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做好劳动者培训需求和培训课程供给的对接,切实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厅服〔2020〕83 号][2020-0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部系统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部党组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防控工作机制,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二、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目前,疫情传播的途径还没有阻断,形势依然复杂,特别是春节假期后人员流动加剧,加大了疫情扩散的风险。各单位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未雨绸缪,制定完善疫情大流行的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人员、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和计划,针对疫情变化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及时调整防控措施并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特别是对集中办公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地,要制定详细的人员疏散、替班轮岗、生活保障等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疫情,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三、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各单位要加强返岗人员的摸排,做到全员覆盖、全程掌握、天天询问、不漏一人,掌握每人每天的状况。对存在发热等疑似病症的,必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并就医,决不允许瞒报、迟报和私自处理,对由此造成感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单位知晓不采取措施造成感染的,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要加强对临时外来人员的管理,事先了解其接触史和身体状况。要严格落实餐厅、会场、电梯、教室、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消毒、通风等措施,取消或延期各类大型活动、集会,尽可能减少出差。要调整会议形式、授课方式,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线上授课、远程教学等方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严防人际间传播。同时,要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四、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疫情防控工作涉及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需要群策群力,共防共治。各单位要教育所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协助、配合、服从地方政府、社区和本单位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不信谣、不传谣。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利用板报、橱窗、新媒体等载体,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重视关心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等,提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心和信心。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引导所属人员学习疾病防护知识和技能,培养健康生活方式,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要加强心理干预和疏导,有针对性地做好人文关怀。对于确诊人员以及处于医学观察的人员,要每天了解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明电〔2020〕14 号][2020-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 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 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 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 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 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 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 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 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 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 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 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 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 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 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 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 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十二、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商办服贸函〔2020〕51 号][2020-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 部门:

服务外包企业是支撑生产性服务出口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重 要力量。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企业面临防护物资不足、资金流紧张、业务流失等较大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 “六稳”工作,现就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 落实好近期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主动向地方政府反映服务外包 企业面临困难,争取纳入地方纾困政策。

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有条件的城市要 专门出台帮扶措施,商务部将其作为今年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 服务平台支持方向的分配因素。

三、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向人员密集的大型服务外包企业配售 疫情防护物资,组织动员餐饮企业提供“移动食堂”或外卖餐饮供 配送服务,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复工生产。

四、指导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五、在疫情解除之前,各地审核服务外包企业在“服务外包及 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申报的服务外包合同,暂不要求企业 提供书面合同,可采用网络传输合同扫描件。疫情解除后进行补核。

六、为充分发挥服务外包行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的作用,商务部 将会同相关部门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新增就业培训的支持力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应对疫情工作的重要性,主动作为,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商务部(服贸司)。

 

十三、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商办合函〔2020〕50 号][2020-02-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指导我走出去企业积极做好应对,切实减轻疫情对走出去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进一步推动走出去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地区具体工作部署,积极指导本地区走出去企业严格落实相关复工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做好应急工作预案,强化疫情防控。要根据“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商务外出计划,在国家正式宣布疫情解除前,原则上能不外派就不外派,能暂缓外派就暂缓外派。确有必要派出的,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标准做好人员审核和派遣工作,暂缓从疫情严重地区招选人员,并对拟派人员出境前一段时间内的健康状况和社会接触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健康派出。同时要指导已在外人员认真落实防控要求,做好科学防护,减少聚集活动,加强人员排查、日常监测、内部消毒等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二、 收集情况,跟进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走出去企业的沟通联系,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面了解本地区走出去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相关诉求。对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可建立联系制度。针对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协调解决。指导企业及时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向业主提出不可抗力主张,尽可能降低损失。向企业提供入境管理、风险预警等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三、 加强研判,出台政策举措,提出工作建议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区和走出去企业实际出发,加强疫情对走出去相关影响分析研判,迅速行动,重点着眼于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抗风险能力,出台本地区帮扶政策和支持举措,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克服困难、渡过难关。同时积极向商务部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为下一步做好应对、精准施策,推动业务发展打下基础。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帮助走出去企业应对疫情的重要性,做到各尽其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相关工作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合作司)。

 

十四、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办流通函〔2020〕43 号][2020-02-06]

为进一步做好重要零售、餐饮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印发《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和《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请各地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本地企业参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附件1

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

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

(中国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制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疫情的进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疫情的进展、防控和救治。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经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继续传播和扩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零售企业服务和经营,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共同制定本经营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零售企业和员工。

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学特点

1.1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的冠状病毒,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常为多形性,直径60-140nm。其基因特征与SARSr-CoV和MERSr-CoV有明显区别。目前研究显示与蝙蝠SARS样冠状病毒(bat-SL-CoVZC45)同源性达85%以上。体外分离培养时,2019-nCoV 96个小时左右即可在人呼吸道上皮细胞内发现,而在Vero E6和Huh-7细胞系中分离培养需约6天。

对冠状病毒理化特性的认识多来自对SARS-CoV和MERS-CoV的研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 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

1.2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1.3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

二、 基本要求

2.1各经营单位,须成立防控工作小组,制定应急方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2.1.1防控工作小组应由第一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全面负责,设计有效的应对工作流程。

2.1.2要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等症状),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暂不应返程返岗。

2.1.3要求所有员工对待疫情,不得隐瞒,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与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有密切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报备,并要求员工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暂不返岗。

2.2 做好防护物资的准备。

企业应在开业前,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2.3凡在疫情严重地区,经营单位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允许,方可开展经营服务。如若没有得到允许经营,经营单位应告知顾客并取得理解,应有专人轮流值班,保持与有关部门的沟通。

2.4在疫情防控解除前,不允许聚众餐食,娱乐,游玩;未经上级允许,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活动。

2.5 疫情期间大量使用消毒液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方法执行。

2.6 营业时间可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2.7 监督入驻商户的内部管理,其防控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

2.8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追踪调查,详细了解、提供所涉及经营区域及人员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

2.9 大型商业综合体业态多元,人群密集,人员互动较多,容易成为病毒传播的高危场所,应更加重视做好防范工作。

2.10根据行业特点,识别病毒的传播途径,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控制传播,是商贸零售业未来一段时间开展经营服务的前提。

三、 人员管理

3.1每日采集员工(含商户员工)疫情控制期间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有武汉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应严格进行14日隔离观察。

3.2动态信息良好的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前,应检测体温,并进行洗手消毒。若员工体温超过37.3℃应要求员工自我隔离观察或及时就诊。

3.3员工上班期间应时刻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保持勤洗手,坚持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

3.4减少或者避免聚集性会议,尽量通过非接触方式进行沟通。

3.5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如发现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的,依有关流程及时报告,妥善处理,迅速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3.6 应根据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物品的流向设计,尽量保证人员和物品相互隔离,楼内垃圾等污染物品与干净物品无交叉。

四、 场所管理

4.1配备测温仪,对所有进入商业综合体的消费者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在超过37.3℃的情况下,应询问是否有相关接触史,观察是否有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视情况严重性引导其自我隔离观察或就医检查并做好必要的登记,以利于溯源。

4.2加强营业场所的通风、消毒和清洁卫生。

4.2.1 营业场所每日至少开窗自然通风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不能开窗通风或通风不良的,可使用电风扇、排风扇等机械通风方式;必要时使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消毒,应持续开机消毒。

4.2.2严控接触性感染,防止污染源进入。对各个门口、停车场入口处、柜台、休息区、服务台、收银台、座椅进行清洁消毒。

4.2.3电梯扶手、电梯按键、门把手、自动售卖机、购物车等,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4.2.4在显著位置处张贴病毒防控宣传材料,提示顾客佩戴口罩。

4.2.5企业应在开业前和结业后,进行全面的卫生清洁和消毒。

4.2.6设有餐饮功能的营业场所,应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的规定执行。

4.2.7对所有卫生间地漏排水,小便器排水,盥洗池排水做水封检查,并做杀菌消毒处理:对有二次供水系统的企业,必须按照标准对二次供水水箱做紫外线杀菌。

4.2.8商业综合体公共区域如走廊、地面、直梯、滚梯和休息区的桌椅等做好清洁消毒;在电梯内部、卫生间等张贴宣传画;加强厕所的清洁、消毒,张贴洗手步骤示意图,厕所内增加酒精消毒剂或免洗手消毒凝胶,并提示顾客洗手后进行消毒。

4.3建议母婴室、儿童游乐活动设备设施应停止使用。

4.4必要时可适当缩减营业时间,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通过多种方式告知消费者。

4.5有条件的企业,可请专业清洁消毒服务商配合做好商场环境卫生工作,并向消费者公示每日消毒情况。

4.6 建议对口罩、手套等常用防疫用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管理。

4.7如遇客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的情况,可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

五、 设备设施管理

5.1在外部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疫情期间暂停使用空调通风系统,切断病毒通过集中空调系统传播渠道。

5.2确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场所宜全新风运行,并加强清洗、消毒或部件更换。寒冷地区,启动新风系统或全新风工况运行之前,应确保机组的防冻保护功能安全可靠。

5.3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场所发生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应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当地疾病防控部门的指导下,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鉴于各地疫情、气候、自然环境不同,加之防控措施在不断完善,各经营单位空调系统的使用应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地方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5.4 电梯包括直梯、扶梯应加强安全维修和清洁卫生管理。电梯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同时,应增加消毒的频次。应在电梯间张贴提示语,提醒在电梯间戴口罩并避免交谈。应酌情限制乘坐电梯的人数,减少接触传染。严格控制客梯和货梯混用。

5.5 营业现场的垃圾桶应增加清理频次,保持清洁卫生。

5.6 垃圾房及时清运,封闭储存。

5.7 收货区及送货车辆应注意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六、 商品管理

6.1在疫情期间,各经营单位应严格在防控疫情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货源,保障群众日常消费需求,特别是清洁消毒、口罩等用品,尽量保障供应。所有的商品应在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在运输、储存过程严格防控,杜绝污染。

6.2经营单位应严格杜绝随意涨价,应在稳定物价,保障供应方面做出贡献。

6.3超市不应经营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6.4提倡刷卡支付、各种移动支付方式结算。

 

附件2

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

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

(中国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制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疫情的进展、防控和救治。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经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继续传播和扩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保持全国餐饮行业的服务和经营,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烹饪协会、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美团点评集团联合制定本经营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餐饮经营服务企业和员工。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学特点

1.1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的冠状病毒,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常为多形性,直径60-140nm。其基因特征与SARSr-CoV和MERSr-CoV有明显区别。目前研究显示与蝙蝠SARS样冠状病毒(bat-SL-CoVZC45)同源性达85%以上。体外分离培养时,2019-nCoV 96个小时左右即可在人呼吸道上皮细胞内发现,而在Vero E6和Huh-7细胞系中分离培养需约6天。

对冠状病毒理化特性的认识多来自对SARS-CoV和MERS-CoV的研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 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

1.2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1.3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

二、基本要求

在未来的服务接待活动中,根据行业特点,识别病毒的传播途径,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控制传播,是行业未来一段时间服务顾客的前提。

2.1各经营单位,须成立防控工作小组,制定应急方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2.1.1防控工作小组应由第一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全面负责,设计有效的应对反应工作流程。

2.1.2要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暂不返程返岗。

2.1.3要求所有员工对待疫情,不得隐瞒,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与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有密切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报备,并要求员工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暂不返岗。

2.2做好防护物资的准备。

企业应在开业前或复业时,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2.3凡在疫情严重地区,经营单位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允许,方可开展经营服务。如若没有得到允许经营,经营单位应告知顾客并取得理解,应有专人轮流值班,保持与有关部门的沟通。

2.4在疫情防控解除前,未经上级允许,停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

2.5疫情期间大量使用消毒液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方法执行,避免消毒液体接触到菜品、成品。

三、经营服务规范

3.1 人员要求。

3.1.1各经营单位,要做好员工防护知识培训。要求所有员工上下班途中正确佩戴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下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3.1.2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工作区域)前,应安排专门人员给员工检测体温,体温正常可入内工作,并进行洗手消毒。若员工体温超过37.3℃,应要求员工回家观察休息。工作中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3.1.3上岗必须时刻佩戴口罩(如非一次性口罩,每隔2-4小时使用酒精消毒一次,确保防护效果),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接待顾客应双方佩戴口罩。

3.1.4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卫生防护,废弃口罩放入垃圾桶内,每天两次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尽量使用带盖垃圾桶。

3.2制定疫情期间的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形成每日一报送制度,档案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每日出勤人员姓名、身体状况、工作岗位等。

3.3从业人员尽量避免与具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对于集体宿舍,加强管理和宣传,做好防护。

3.4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

四、经营场所环境要求

4.1保持就餐场所内部环境整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

4.2尽可能配备有杀菌作用的洗手液或提供消毒纸巾,有条件的企业可把水龙头改为非接触式水龙头,避免接触。

4.3对于顾客接触多的地方如走廊、电梯、扶手、洗手间、厕位等增加消毒频次。

4.4厨余垃圾加盖、分类及时清理。

五、服务提供方面要求

5.1在用餐场所的显示屏显示或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和防护知识海报,正确宣传引导告知所有进店顾客需配合和注意事项。

5.2增加打包外卖服务,增加线上平台外卖服务和增加外卖窗口。

5.3必要时,可适当缩减营业时间,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并取得理解。

5.4平日给客人提供零食的经营单位,应停止供应到疫情结束。

5.5有条件的经营企业可减少桌椅摆放以加大就餐者之间的距离。

5.6有条件的经营单位可用分餐制。内部食堂等经营单位应考虑集中供应,分时段错峰就餐等服务提供方式。

5.7每日公示消毒情况。

六、设备管理

6.1空调和新风系统。

6.1.1制定疫情期间通风系统和空调的检查、清洁、测试和维护计划。

6.1.2要定期维护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

6.1.3要根据空调使用要求和疫情非常时期的特殊情况,增加过滤器的清洁消毒和更换。

6.2电梯。

6.2.1电梯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同时,应增加消毒的频次。

6.2.2应在电梯间张贴提示语,提醒在电梯间戴口罩并避免交谈。

6.2.3经营单位酌情限制乘坐电梯的人数,减少接触传染。

6.3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

6.3.1对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

6.3.2食品原材料坚持覆盖保鲜膜再进行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6.3.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先进先出。适量存储。

七、采购进货管理

7.1落实采购各环节索票索证制度并存档记录。

7.2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疫情期间允许经营的供货商采购原材料。

7.3杜绝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禁止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严禁经营、储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两证一报告”的查验,杜绝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7.4所有原材料应保持新鲜,加强保鲜、冷冻、冷藏环节的处理和使用。

八、顾客管理

8.1有对顾客量测体温的过程,正常体温,可提供服务。

如在就餐场所发现消费者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积极劝离现场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如获知有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就餐过,则开展终末消毒(传染源住院、转移、死亡而离开疫点或终止传染状态后,对疫点进行的一次彻底消毒)。

8.2要求顾客进店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

8.3制定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形成档案管理,登记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有效的)

九、外卖服务

9.1外卖配送员。

9.1.1按无接触配送服务规范标准,避免配送过程中面对面与顾客接触。

9.1.2外卖配送员的个人健康事项按本文3.1的要求执行。

9.1.3外卖配送员盛放食物的容器,应在平时清洁消毒要求的基础上增加频次。

9.1.4外卖配送员的交通工具应进行消毒的要求。

9.2平台管理方。

9.2.1应制定平台信息服务、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控制方案,鼓励外卖平台推行“无接触配送”的操作规范,

9.2.2要求配送管控部门建立完善配送服务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外卖配送员情况监控、每日订单完成情况监控、突发异常数据监控、项目执行情况监控、风险控制数据监控、核心指标完成情况监控。

9.3向餐饮经营单位施加影响。

9.3.1要求下线野味餐品,并坚决不予配送。

9.3.2倡导餐饮商户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餐饮外卖“吃的安全”、“吃的安心”。

9.3.3制定《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提醒外卖商家告知书》。由配送员告知餐饮经营单位。

 

十五、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办建函〔2020〕42 号][2020-02-0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流通企业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2月6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一要做好物资核定和保障工作。要确定本地区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名单,实行目录名单管理。要摸清一线员工人数,核定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需求数量,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协调相关部门予以优先保障。二要切实发挥防护用品作用。要督促流通企业把防护用品主要用在保障市场供应上,口罩优先分配给一线员工,保障一线员工防疫安全,消毒液主要用在对外经营场所,指导流通企业认真做好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消毒和清洁卫生工作。三要多渠道解决防护物资保障。在把重点企业防护物资列入优先保障范围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企业拓宽防护用品保障渠道,通过扩大进口、捐赠、调剂等各种方式,千方百计保障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防护物资需要。四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流通企业是经营场所疫情防范工作的主体,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责任,把防控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 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doc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中央高度重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生活必需品供应,多次作出重要部署。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菜市场、农产品仓储企业、物流运输企业等)是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促进价格稳定的重要载体,但也存在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短缺问题,影响流通企业正常营业和保障市场供应。为做好流通企业防护用品保障,促进生活必需品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物资核定和保障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本地区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名单,实行目录名单管理。要摸清一线员工人数,核定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需求数量,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协调相关部门予以优先保障。

二、 切实发挥防护用品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流通企业把防护用品主要用在保障市场供应上,口罩优先分配给一线员工,保障一线员工防疫安全,消毒液主要用在对外经营场所,指导流通企业认真做好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消毒和清洁卫生工作。

三、 多渠道解决防护物资保障。在把重点企业防护物资列入优先保障范围的同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拓宽防护用品保障渠道,通过扩大进口、捐赠、调剂等各种方式,千方百计保障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防护物资需要。

四、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流通企业是经营场所疫情防范工作的主体,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责任,把防控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

 

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2020-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优化服务,进一步便利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引导和鼓励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公布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 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可只要求企业上传合同关键页,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双方、交易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内容。

三、 进一步优化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流程

鼓励企业通过“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与更新系统”(http://careg.ec.com.cn),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无论证书是否过期)。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在线审核,审核通过后第一时间发放。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提供邮寄服务。

企业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的具体操作指南可登录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查询。

四、 有关单位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可向许可证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许可证局将接诉即办,逐案登记,并及时反馈相关转报、签发信息。

五、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控疫情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主动作为,灵活高效,以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降低风险、切实便利企业为原则,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涉证货物进出口工作稳妥有序。同时,要加强监测,对企业新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十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2020-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受疫情影响,叠加假期延长、人员返城等多重因素,大中城市生活必需品需求不断增加,生活必需品保供面临的局面更为复杂,任务更加艰巨。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现就组织开展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营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深入了解相关商贸企业防疫、人员、商品储备情况,积极支持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商贸企业(包括: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等)尽快恢复营业。要采取措施,指导企业做好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顺利复工营业。要充分利用大型商贸连锁企业网点多、品种丰富的优势,发挥其保障市场供应的骨干作用。要利用中小商贸企业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的优势,发挥分散购买、即时购买的作用,充分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需求。

二、 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营业困难

要及时掌握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变化,发现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重大波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置并上报信息。对于商贸企业复工营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本地生活物资保障组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协调解决。对于商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要密切跟踪调查,汇总后一并上报商务部。

三、 指导企业切实抓好疫情防控

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保障商贸企业复工营业至关重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商贸企业自身特点,切实做好商贸企业疫 情防控工作。要指导企业做好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营业环境、工作人员、商品的卫生防疫措施,建立健全防疫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一线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合理布置人流动线,做好人员疏导,避免人群聚集,每日清扫消毒营业场所,切实保障商贸企业持续稳定安全经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对保障市场供应、满足民生需求、稳定社会预期、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工作紧迫感,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迅速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各项工作。相关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十八、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2020-02-05]

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相关事项如下:

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三、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四、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十九、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0-01-24]

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三、各地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服从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0-01-24]

 

二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02-03]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服务大厅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同时,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您采取“非必要,不进厅”方式,尽量使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办理专利申请业务

建议您采用电子方式提交专利新申请并办理相关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两种电子申请业务办理方式:一是电子申请客户端,二是电子申请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您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后,选择其中一种电子申请方式即可实现专利申请文件的编辑、提交和各类通知书的接收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网站。

如果您已经通过纸件方式提交了专利申请,请您下载并安装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纸件转电子申请请求,经审核通过后再使用电子申请客户端办理有关手续,或者邮寄申请日后其他文件。

如果您提交的是PCT国际申请,建议您在PCT电子申请网(http://www.pctonline.cnipa.gov.cn)上选择电子申请客户端或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方式办理文件提交和通知书接收等手续,具体操作详见网站。

二、办理缴费业务

(一)缴费服务

1.网上缴费

如果您是专利电子申请注册用户,请您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查询并缴纳专利费用;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缴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其中个人用户可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

2.银行或邮局转账汇款

您可以通过银行和邮局汇付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请您在汇款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缴费信息的方式如下:登录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http://fee.cnipa.gov.cn)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通过传真(010-62084312/8065)或发送电子邮件(shoufeichu@cnipa.gov.cn)的方式补充缴费信息。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号:711171018260016603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局汇付: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代替地址邮编)

(二)费用查询服务

1.网络查询

您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专利检索与查询”进入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查询应缴费用和已缴费用情况。

2.电话查询

国家专利申请:010-62356655

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010-62088476

PCT国际申请国家阶段:010-62088300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010-62088216

(三)其他专利收费业务

专利收费收据的查询和再寄,出具缴费情况说明,更改收据抬头等业务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shoufeichu@cnipa.gov.cn咨询并办理。

三、办理专利事务服务业务

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提供“文件副本&证明文件业务”“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质押许可业务”等业务办理功能,申请各类专利文件副本和证明文件,查阅复制专利文档,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均可以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办理。

如果您在使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致电010-62086383,或发送电子邮件至cpquery@cnipa.gov.cn咨询服务人员,我局将予以办理指导。

四、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您可以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申请和中间文件。为方便广大用户,所有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的注册用户均可直接使用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未注册的用户,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使用。

通过电子申请平台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需要提交样品的,请将样品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详细地址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编:100088

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样品"。

如果您在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致电010-62088216/010-62088351咨询。

五、相关业务办理网址

1.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

2.PCT电子申请网http://www.pctonline.cnipa.gov.cn

3.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

 

二十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350 号][2020-01-28]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二、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三、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四、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ꎻ财政部][人社部发〔2020〕9 号][2020-02-11]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通知,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提出要求。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要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指导督促力度,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强化政策效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二十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人社部发〔2020〕8号][2020-02-0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二十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明电〔2020〕8 号][2020-02-0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有序流动配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推迟或取消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的,要提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相关活动的恢复时间,由各地根据疫情缓解情况相应安排。

二、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要畅通沟通渠道,设置服务热线,开通企业微信等线上服务,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三、合理安排现场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要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把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场所作为重点区域,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服务场所良好通风,做好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等工作。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关于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可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时限。

五、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工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时间。

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各地要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密切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况,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积极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为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市场信息,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和人才有序流动配置。

七、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诚信示范典型,加大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要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黑名单”,发挥“黑名单”约束惩戒作用。

各地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为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要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疫情防控和管理服务两不误。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典型做法,请及时报告我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联系人:宋克难,联系电话:01084207245、01084208244(传真)

 

二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2020-02-05]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02-0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减少现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上12333”APP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四、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二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明电〔2020〕77号][2020-01-30]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二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明电〔2020〕1 号][2020-01-3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在落实1月23日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号)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抓紧抓实当前工作,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既担负着支援保障一线防控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担负着维护受疫情影响职工群众权益的重要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全力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疫情防控大局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针对性政策,并抓好落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做好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并开辟工伤待遇绿色通道。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简化招聘程序和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督促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工资待遇政策。

三、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挖掘先进事迹,对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基础预防、物资援助、抢建设施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尤其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表彰,进一步鼓舞士气、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四、稳妥做好劳动就业等重点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工作前瞻性,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做好政策储备。要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针对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要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扎实做好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要指导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和农民工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科学防护,切实保障好干部职工身体健康。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统一行动,全力出战。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要在这场严峻斗争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干部,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

各地应对疫情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20〕8 号][2020-01-30]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要及时总结宣传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树典型,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三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明电〔2020〕5 号][2020-01-24]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社部函〔2020〕11 号] [202-20-01-23]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场监管

一、《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02-12]

近期,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一些地方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受阻,部分养殖企业饲料供应短缺,给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带来较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李克强总理多次安排部署,要求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稳定供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抓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要强化地方首责,把“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地方政府特别是市级政府要负责辖区内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供应,统筹抓好生产发展、产销衔接、流通运输、市场调控、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搞好调剂调运。产区要保证本区域“菜篮子”产品产得出、运得走、不积压、不卖难;销区要主动对接产区,保证“菜篮子”产品调得进、供得上、不脱销、不断档。公开热线电话等问题反映和受理渠道,及时解决农产品稳产保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要积极引导种植大户、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开展互助合作、错峰采收,解决蔬菜生产用工难、用工贵问题。抓好“南菜北运”基地和北方设施蔬菜产区蔬菜生产,扩大市场供应量。大力发展工厂化育苗,缩短蔬菜生长周期,大中城市周边适当发展速生叶菜、芽苗菜,加快成熟上市。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及时做好畜禽补栏,毫不放松抓好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推进水产品绿色健康养殖,保障水产饲料和苗种供应。加大蔬菜农药、禽蛋和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监管力度,切实守好“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三、保障道路运输通畅。要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把粮油、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对运输车辆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等优先便捷通行措施,确保区域间快速调运,必要的地方可设立农产品运输“接驳区”。畅通农业生产资料物流通道,不得拦截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等农资运输车辆。对承运的企业和车主,地方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销售。各地要支持有条件的加工销售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扩大鲜活农产品收购,有序组织市场投放,防止出现卖难和断供。充分发挥流通企业、电商平台作用,推进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和销售终端互联互通,实现从批发到零售的有机衔接和高效运转。有序组织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社区门店等商业网点复工开业,增加“菜篮子”产品货架种类、数量,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五、加强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要求,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管理,提高本地区禽肉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对正常开放的,明确开办者和销售者责任,完善经营设施条件,加强监管排查,严格落实按时清洗消毒、定期休市、过夜零存栏等管理措施。对因防范疫情暂停交易的,通过集中屠宰、产销对接等方式,建立“点对点”活禽销售通道,帮助养殖场户解决活禽屠宰上市问题。对有条件和已实行永久性关闭的,统筹谋划禽肉、猪牛羊肉及其他“菜篮子”产品供应,加强产加销对接,提升产业链质量,完善配送体系,推行冰鲜和冷冻肉类上市,保障居民消费。

六、加快养殖行业上下游企业复产。要着力解决养殖场户断粮、缺料、缺药等突出问题,推动饲料、屠宰等养殖行业上下游企业尽快复产复工,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加大玉米等储备粮投放,加快豆粕等生产企业开工,保障大宗饲料原料供给。将饲料、种畜禽、兽药、畜产品包装材料等生产企业列入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名单,加快复工复产。不得关闭正常经营的屠宰场,支持合法合规的屠宰场尽快复工。

七、加快信贷支持政策落地。要及时将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相关的饲料、种畜禽及种子(苗)、屠宰、奶业、“菜篮子”产品等骨干生产企业纳入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严格名单制管理,组织开展银企对接,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将专项再贷款和贴息资金尽快落实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八、强化部门协同配合。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落实“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各项政策举措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确保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市监综〔2020]30号][2020-02-15]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现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十条政策措施。

一、登记网上办理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实行告知承诺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查效率,保障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五、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九、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十、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法〔2020〕27 号][2020-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现就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助力防控。在疫情防控期间,要集中力量,用好用足法律规定,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从重处罚。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快办理。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要优先加快办理。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快工作节奏,尽力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简化执法和听证程序,压缩办案时限,提高应当进行听证案件的罚款数额下限,积极运用电子送达、在线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简便迅捷的方式,具体举措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注重协作。市场监管部门内部负责办案、审核、听证的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办理案件的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依法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案件。

五、加强指导。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查处涉及疫情防控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4 号][2020-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加强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监管、严厉打击该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防控物资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当前,全国各地、各行业、各领域都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不断找差距、补短板,扎实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不断增强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防控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万分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安排,扎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支持增产扩能,全力保障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供应,坚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 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加强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市场价格监管

(一)摸清底数,加快排查,切实提高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监管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加强沟通协调,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供应企业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提高价格监管效率筑牢基础。

(二)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口罩等防控物资销售环节的价格监管,还要加强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供应全链条价格行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要求尽快作出处罚,做到露头就打,绝不姑息。相关案例及时报总局,总局将在全国范围进一步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震慑。

(三)积极倡议,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共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严格执法过程中要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引导辖区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供应企业加强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参与总局开展的“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主动向社会作出承诺,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力支援防疫工作,做到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共治积极作用。

三、 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监管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迅速部署行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把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加强防控物资市场价格监管纳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制定细化措施和行动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全面加大执法力度。

(二)加强协同联动,提升工作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执法的同时,也要注重发挥职能优势,上下联动、各方协同、形成合力,在服务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供应方面主动担当作为,对新增产能的市场准入要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企业尽快开工生产。要灵活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手段,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要强化质量抽查结果运用,与价格监管同等发力,助力保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监管要加强统筹,科学合理整合开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干预。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保供稳价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担当,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用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夺取抗击疫情胜利的信心和决心。

 

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2020-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

(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一)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四、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五、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六、 出现下列情形,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

七、 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 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十一、 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本意见自动停止实施。

 

六、《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市监注〔2020〕8 号][2020-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鼓励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程网办。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疫情严重地区,经报地方党委政府批准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二、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方面采取的相关举措,要及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方式告知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网上服务系统网址、人工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通信地址等,明确办理渠道和办理流程。

三、 营造安全有序的登记注册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服务场所清洁消毒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营造安全卫生的办事环境。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的地方,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确定恢复现场窗口服务。

 

七、《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4 号][2020-01-26]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一、 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二、 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 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 12315 热线或平台举报。

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 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司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发〔2020〕7 号][2020-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20-01-3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局: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要求,现就做好防控疫情期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峻复杂形势,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增强决心,坚定信念,勇于担当,不辱使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 各级法院要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确有必要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和外出办案的,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预案,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及执行干警 自身防护安全。

联系、接待当事人等工作事项,也要尽可能通过移动执行平台、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办 ;确需约见当事人的,必须确保当事人身体状况许可并妥 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有关执行听证原则上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暂停或视情况延期举行。

三、 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 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

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四、 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执行法院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

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

五、 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

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

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执行法院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

六、 各级法院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措施或事项的,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办理案件期限顺延手续。

七、 各级法院要切实保障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确保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在防控疫情期间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 挥、统一协调。

要建立执行系统防控疫情值班报告制度,畅 通信息报送渠道。

各级法院每日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限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干警健康状况,以及可能发生的涉执行突发事件。

要强化执行应急指挥系统功能应用,保证所有执行干警 24 小时联系渠道畅通;已装备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系统的执行干警,要保持移动执行平台 24 小时开机运行。

八、 各级法院要切实关心、爱护执行干警,加强对执行干警防范疫情的宣传、教育,强化执行干警特别是外出办案干警的自身安全防护。

如发现执行干警或家属有确诊或疑似感染情况,应立即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协调送医救治,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九、 各级法院要严格对执行干警的管理,严禁执行干警组织或参与群体性聚会,教育执行干警不得编造或转发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十、 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上述通知要求。

凡因工作不力或者执行指挥系统运行不畅贻误时机,或者不守纪律,不规范执行,影响防控疫情工作大局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2020-01-31]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现就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 当事人需要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01-29]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来访群众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等待接访过程中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来访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北京市有关防控安排,即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人民群众如有诉求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可通过以下途径:

1. 邮寄。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40。

2. 登录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 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2月3日起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可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及时认真回复答复每一件群众诉求,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五、《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20-01-29]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工作有序开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和来访接待等诉讼服务一律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二、 疫情防控期间,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询问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三、 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书面审理的案件,优先书面审理。

四、 疫情防控期间,优先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的,可以发送至“书记员姓名全拼@court.gov.cn”。例如,书记员为张三,则电子邮箱地址为zhangsan@court.gov.cn。不明确书记员姓名的,可以发送至ipc@court.gov.cn。)

不便电子递交的诉讼材料,可以通过中国邮政寄交(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邮政编码:100160)。

五、 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人员进入法庭办公区、审判区,均须佩戴口罩,并配合相关检查、询问、登记。

六、 疫情防控期间临时咨询电话:010-67558832。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四川省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川办发[2020]10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20]5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营业。

二、 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

三、 全省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各类企业务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防止发生疫情。

四、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小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2020-02-14]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项目有序复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精准制定项目复工计划,做好项目复工组织保障。要加强对公共卫生、脱贫攻坚、重大产业、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帮扶和指导,推动项目尽早复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复工,确保项目复工有序、规范、安全。

二、扎实抓好项目复工疫情防控。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要求,加强对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做到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保障到位。要压紧压实项目复工疫情防控责任,建立项目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督促复工项目备足防疫用品,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工地现场人员体温监测,搞好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机械设备消毒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和信息报送制度,严防工地发生疫情。

三、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指导,督促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控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四、加强项目建设用工保障。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了解复工项目用工情况、用工来源,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与输出地有效对接,妥善解决返岗务工人员交通、食宿等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地建筑务工人员办理《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帮助尽快返岗。要为企业牵线搭桥,结合开展疫情防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节后返岗服务等工作,引导建筑务工人员就近优先省内就业,切实解决项目用工问题。对持有《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务工人员,不得另行设置条件限制其进入本区域务工。

五、严格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六、加强复工项目跟踪调度。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复工方案,建立复工项目台账,加强分类指导,交流推广疫情防控经验,把项目疫情防控和项目复工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2 月 14 日

 

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0〕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二、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国有投资的项目,发包人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三、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有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四、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管理,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过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五、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计算,竣工结算时,按该工程应计费率调整。对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对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产生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避免因计价争议影响施工过程结算。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就有争议部分共同提请项目所在地造价机构进行解释或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合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七、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八、本通知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2日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
川办发〔2020〕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在科学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时,分区分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区分类推进重点项目复工开工。无现症病例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其他地区的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居民生活保障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应及时推动复工。机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特别是省重点项目应尽早复工开工。各市(州)、县(市、区)要抓紧对重点项目作出复工开工安排,在川央企和省、市(州)、县(市、区)国有企业承建的重点项目应率先复工开工。
二、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企业疫情防控的措施及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组织保障,制定复工开工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已复工项目要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加强工作区、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防范,切实防止聚集性风险,确保健康安全作业。
三、强化物资保障。各地要加强统筹调度,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业主配备必需防护用品。协调重点项目建材供应厂商及时复产达产并加强价格监督。将重点项目关键原材料、重要设备、生活必需品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要指导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做好返岗人员出行保障。落实《关于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服务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17号)等政策措施,扎实开展“春风行动”,通过开行专班、包车等“点对点、一站式”运输方式,确保复工返岗人员顺利出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重点项目用工保障服务工作。
五、加强政策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承建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可列为工程造价据实计算并予以全额追加。列入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前复工开工的,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由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给予5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
六、统筹疫情防控和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各地要坚持依法防疫,立即清理一关了之、一断了之等简单粗暴做法,不得私设关卡禁止车辆人员通行,不得新增审批程序妨碍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加快新开工项目网上审批,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工作,强化土地等要素保障,推动尽快开工建设。
七、强化组织协调。落实省领导联系重点项目机制,按分工督促分管领域和联系的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协调解决影响复工开工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情况的监测调度,每周通报进展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开工中的具体困难问题。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筹备第一季度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重点项目复工开工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0〕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支持企业加班加点、满负荷生产,尽快扩大产能,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加大采购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力度。
二、支持凡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对纳入支持企业的员工加班工资,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三、对于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对纳入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五、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六、纳入省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七、相关部门要对生产企业注册疫情防控所需产品主动上门服务,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予以免除。
八、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九、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
十、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20〕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满足企业、群众的办事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充分利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更多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纳入网上办理。对能够实现全程网办的事项,引导申请人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应用程序(APP)”在线提交申请办理(操作指南简版见附件1,详细版见四川政务服务网首页);对未实现全程网办事项,采用网上申报、线下通过邮递材料的方式进行。对确需到实体大厅现场办理的事项,推行自助终端办理、线下预约办理、邮递材料办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发布线上线下办事指引和具体预约方式。
二、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对企业复工复产急需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快审批速度,涉及多部门审批的,明确牵头部门统一接件出件;涉及跨层级审批的,终审部门通过初审部门代收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鼓励实行“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先行给予办理发证。其中,针对证明事项,各地可参照四川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单位有关做法(见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推行。
三、强化帮办代办服务。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室(代办点)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向企业群众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帮办代办事项的数量,优化帮办代办服务承接、结果转接等流程,各级审批服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加强业务指导。
四、灵活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安排。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涉及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防疫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交易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五、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充分发挥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作用,推行在线投标和“不见面开标”,实施电子评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全面实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大力推行电子保函,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六、加强交易服务保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畅通业务咨询及办理渠道,确保项目服务不断档。项目确需现场交易的,要尽可能利用在线、邮寄、告知承诺等非接触式方式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交易服务供给。疫情防控期间,对因场地等原因无法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交易活动,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平台或场所进行。
七、落实实体大厅安全防护。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室(代办点)要做好对办事大厅、自助服务终端等的消毒杀菌工作,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工作人员及办事人员进入大厅前须测量体温、配戴口罩并做好登记。邮寄快递企业要采取消毒防护措施,推行“非接触式”寄取件。
八、加强热线电话及网上平台咨询服务。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众投诉建议举报平台电话、四川政务服务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征集平台、“四川群防快线”等平台作用,加强数据整合利用,及时受理、快速处置企业群众服务需求和投诉举报,回应群众关切,更好为企业群众服务。
九、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抓好行业监管责任落实,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将涉及疫情防控而被处罚的企业纳入本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信息归集,利用疫情防控中排查获取的监管对象数据,及时推进现有监管数据同步修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1日

 

 

 

眉山市

一、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

眉府办发[2020]4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6日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

一、全面落实响应要求

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采取与Ⅰ级响应相对应的处置措施,及时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防控规定和要求,动员社会各界全力支持配合,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全面落实传染源管理

全面排查潜在传染源,推动关口前移,强化发热、呼吸道症状病人监测报告,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网格化管理手段,动态掌握入眉人员的流量和动向,全面精准滚动摸排,进行重点监测和健康筛查,精准推送疫情防护知识,提前阻断传播。强化密切接触者追踪,严格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进行隔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对留观人员和密切接触者一律集中单间隔离医学观察,对疫情比较严重的地方,必要时果断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

三、全面落实医疗救治

实行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优化防治流程(分诊分流、无缝转介患者),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将患者集中于定点医院,组织优秀专家团队救治,加强有效药品器械保障,尽最大努力救治患者。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全面阻断院内传播途径,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实行财政资金兜底保障,对感染人员实行免费医疗救治。

四、全面实施公共场所监测检测

严格检测入眉车辆和人员,落实市际边界车辆人员管控,全面落实入眉交通枢纽、人员流转节点、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宾馆和旅店等重点场所以及密闭公共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体温测量等措施,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就地留观。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场所、村(社区)聚集活动,停止中小学校、培训机构补课培训。停止官方举办的群体活动,严控民间举办的群体活动,关停公共文化设施、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要组织公共卫生专家、传染病防治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解读,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载体和社会宣传方式,实行最全面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防控专业全员培训工作,增强全体医护人员、防疫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全面及时发布信息

全面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公开发布信息。健全舆情监测、报送、处置机制,科学解疑释惑,加强舆论引导和有关政策措施解读,及时客观回应社会关切,坚决打击散布传播谣言的行为。

七、全面落实物资保障储备

加强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治疗药物、医疗器械、检测试剂、消杀药械等各项物资准备,敦促辖区内有关产品生产企业加紧生产,拓宽采购渠道,保障口罩、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的供应。切实保障生活用品等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全面实施联防联控

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商定防控政策、应对预案和重大措施。加强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迅速形成防控合力。尤其要做好乡(镇、街道)、村(社区)联防联控,防止疫情流行。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的禽类、野生动物等交易的监管和卫生学处置力度,坚决打击非法售卖各类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好湖北和疫区返乡、来眉人员全面排查、登记和随访工作,对身体不适和疑似症状者,立即启动相应处置措施。对在市域外疫区尚未返乡的眉山籍人员,做好不返乡不外出劝诫工作。暂停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

 

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型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措施对通知

眉府办发(2020)5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二十条措施。

一、稳定企业用工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申请时前6个月企业及职工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二)给予吸纳就业和创业补助。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受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财政按35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三)加强就业适岗技能培训。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聘请专业老师,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直播职业培训理论课程的,完成规定4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30分钟,经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审核,按500元/人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组织企业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收费培训课程,按培训成本给予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税务系统关于疫情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因疫情受到影响的,可依法申请税务机关核定后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6个月。特困企业原则上允许申请二次缓缴,总缓缴期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期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降比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对符合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2020年12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减免租金。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县(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限额以上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由注册所在地政府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补贴。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九)电费补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疫情期间落实防控措施后恢复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根据用电量,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一定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十)建立供应链及进出口贸易应急机制。围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商贸流通等重点行业,稳定公路、铁路等物流通道。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外贸企业,向有关进出口商会申请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纠纷以及新签订的订单,采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提供免费政策咨询服务,降低贸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农用物资、粮油蔬菜、农畜产品、饲料等生产、加工、销售的公司(企业、协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委外办、市经济合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一)实施专项再贷款政策。对我市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符合规定用途的资金需求,由相关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给予支持,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3.15%;在中央财政对企业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50%的基础上,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贷款实际利率的30%贴息。(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二)加大信贷支持。综合运用窗口指导、综合评价、监管评级等措施,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使用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及时满足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优先优惠办理贴现、再贴现。各银行机构对符合信贷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要合理增加授信额度,提升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抽贷、压贷、断贷;对其中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减免逾期利息等救助措施。(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对续贷或展期贷款,在协商基础上,应对其利率给予合理下调;运用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得超过3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时的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续贷造成贷款损失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实际损失额给予20%损失分担。融资担保公司疫情期间为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费率降至1.8%,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补贴企业0.5个百分点担保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十四)加强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要改进服务方式,主动对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压缩办贷时限;要加强对企业培训指导,创新更多线上金融产品,加大线上服务力度;要实事求是做好疫情期间企业征信保护,对疫情期间道路封闭、无法开工等原因导致还款存在困难的企业,暂不纳入贷款违约客户名单,对已经上报征信系统的,要通过“机构说明”和“信息主体声明”等途径给予妥善处理;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引导企业实现多元化、低成本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担保额度,优化服务流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眉山银保监分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十五)及时兑现专项扶持资金。加快兑现《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37号)、《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中明确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兑现;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以及为疫情防控发生公益捐赠支出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市级园区管委会〕

(十六)给予扩产扩能项目补助。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防疫物资和设备。符合条件的,在省上给予设备投资额50%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再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补助。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四、加大项目投资

(十七)补齐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短板。加快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重点卫生项目建设,增强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加快智慧卫生系统及相关项目建设,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发展体系,加大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补助重点项目防疫经费。对经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2月15日前复工开工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一次性防疫资金补助,主要用于防疫防控支出。对2020年2月9日(含当天)前复工开工的省、市重点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补助;2020年2月10—15日复工开工的省、市重点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其他项目补助政策由当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市级园区管委会〕

五、优化政务服务

(十九)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和处置医疗废弃物的项目,主动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优先配置生产要素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后补手续。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项目办理高效有序。〔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市级园区管委会〕

(二十)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农用物资、粮油蔬菜、农畜产品、饲料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以及医疗废弃物收运处理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已具体明确时限的条款外,其余条款有效期至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国家、省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三、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民生必需行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眉疫指函[2020]9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现将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民生必需行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快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民生必需行业复工复产。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川办发〔2020〕15号)精神,彭山区、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属无现症病例区,要全面推进复工复产。眉山天府新区、东坡区、仁寿县属散发病例区,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及时推动复工复产。

二、简化复工复产流程。企业(项目业主)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组织保障,根据自身情况加快复工复产。已复工的企业(项目)要落实好防护措施,确保健康安全作业。

三、加强复工复产服务。各县(区)、园(新)区要制定“一企一策”,建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包保制度,落实指导服务团队,着力在企业用工、原材料供应、防控物资保障、畅通交通物流、市场销售上为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创造良好条件;要及时兑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措施,积极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解决实际困难。

四、做好返岗人员服务。持有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非重点地区人员可直接上岗,重点地区务工人员(广东省、浙江省持有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除外)实行隔离观察14天后,身体健康即可上岗。要帮助复工复产企业(项目)落实返岗人员临时过渡住房,制发企业、工地临时工作证(通行证)。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21日

 

四、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2-23]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要求,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我市房地产和建筑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复工复产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指导各地房地产和建筑业从业单位,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要统筹做好施工组织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部要有序开放。

二、复工复产要求

各复工复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三抓三到位”要求,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一)抓防控机制建立,人员管理到位。成立专班落实专人,做好人员登记管理,建立用工实名制台账,持续关注人员健康状况,严防疫情传播。

(二)抓防控措施落实,物资保障到位。认真编制《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安排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保障必要防控物资。

(三)抓项目现场管理,防控安全到位。按《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四川省办公建筑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运营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等要求做好办公、销售、工地场所管理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到位。

三、复工复产程序

各复工复产企业在满足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作出承诺即可复工复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现场监管。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监督。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各复工复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应责令其实施整改,若整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应责令其停工整治。

(二)强化复工保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的用工保障工作,各从业人员凭企业工作证可在工作地与居住地往返。

(三)强化行业指导。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现场指导,将防控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3日

 

五、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优化完善新冠肺炎疫情交通防控检测点位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的通知

[2020-02-20]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小防控、大联动”工作要求,在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做好复工复产交通运输保障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一盘棋,优化检测点位设置

全市高铁站、火车站、重点渡口码头、市县(区)城区客运站要全面设置防控检测点。保留高速公路出入口防控检测点;保留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市际边界防控检测点,除此以外市域内区县之间、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公路上设置的防控检测点全部取消。

二、落实“一检通认”,提高通行效率

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防控检测点对持有已检标识的车辆严格执行“一检通认”制度,不再重复检测,快速放行;对未持有已检标识的车辆在检测合格后发放已检标识,并快速放行。高速公路出入口防控检测点对应急运输、客运班线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设置专用检测车道,提高通行效率。

三、依法科学检测,不得劝返车辆

全市高速公路出入口和普通公路防控检测点要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工作要求,科学有序、依法依规强化车辆、人员检测。严禁 “一刀切”劝返车辆,确保复工复产等物资及人员“进得来、出得去”。

四、细化工作举措,夯实源头防控责任

市县(区)城区客运站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三不进站、七不出站”制度、实名售票乘车制度和消毒通风措施,据实填写《乘客信息登记表》。班线车辆、公交车要实行趟次消毒通风,司乘人员和乘客必须检测体温,全程佩戴口罩。出租车每天消毒不少于两次,司乘人员和乘客全程必须佩戴口罩,实行二维码扫码乘车,实现乘客信息登记。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20日

 

六、眉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号)

[2020--1-27]

为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众性宴席),已经订餐的应立即取消或延期举办。倡议取消家庭聚会等活动。

二、暂停农(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严禁非法转运、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2020年1月8日以来所有来自湖北的人员须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并居家观察14天。如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及时到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四、暂停开放全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暂停开放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网吧、影(剧)院、洗浴、茶楼等娱乐场所;暂停开放A级景区;暂停所有文化、旅游、体育等聚集性活动。

五、医院、宾馆、商场、超市(含食品经营店)、农(集)贸市场、加油(加气)站、婴幼儿用品店、药店等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和进出人员等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六、全市旅行社暂停经营活动,不再组团收客,已经组团的一律取消。已经出行的旅游团队,要带好口罩,做好防护,检测体温。如有涉及湖北进入眉山的游客信息,各旅行社和平台公司必须向属地文旅部门报告并抄送眉山市文广旅局。非旅行社组织的散客各自到住宿处属地村(社区)报告自身信息情况。

七、全市各汽车客运站取消客运包车,暂停所有省际客运班线;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只能在市域内运营;客运车、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所有司乘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对不佩戴口罩的乘客予以拒载。

八、在城市主要出入口、高速公路口等地设置联防联控检疫点进行体温检测;所有进入人员需佩戴口罩,主动停车配合接受检测,如实回答询问。

九、广大市民应不制造、不听信、不传播不实言论,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十、市民如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需要咨询的事宜,可拨打市政务热线电话:12345。

十一、如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或县(区)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施行。

眉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七、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2号)

[2020-02-0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开展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内各民宿、宾馆、企业、工地等单位须主动配合疫情大走访、大排查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确诊或疑似病例应全力配合有关机构落实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集中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不得歧视或抵制湖北籍等疫区游客或者近期去过疫区的人员。

二、市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在眉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不早于2月17日(农历正月廿四)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由教育部门根据疫情的发展形势另行通知。各单位,包括培训机构在开学前,不得组织补课、答疑、辅导等各类现场聚集性教学活动,提倡上述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网上教学活动。

三、疫情期间,全市所有物业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以外的非本小区人员、车辆,一律不得入内。如有来访人员,由业主当面领进,且须在门卫处实名登记、测量体温确认正常后方可进入。外卖、快递等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小区。

四、市内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面复工、全力生产,当地主管部门“一厂一组”派驻联络员,做好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物流运输、能源要素、资金等方面协调保障。

五、各类交通客运站点、公路服务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积极做好卫生检疫工作,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自觉戴口罩并接受检查,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应及时告知司乘人员并采取防护措施。

六、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阻断公路、擅自设卡拦截,造成公路交通网络中断或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等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七、市内经营者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施行。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八、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服务的通知

眉疫指发[2020]3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健康出行,顺利返岗复工,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服务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17号)要求,现就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凡已在我市辖区居住14天以上,且接受当地村(社区)管理,需要跨市(州)以上外出务工人员均可申报办理。

二、办理程序

(一)个人网上申报。外出务工人员根据申报和查询系统操作指南(详见《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服务的通知》附件2)进行网络申报,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若其本人不会操作的,由网格员或乡村干部协助完成。

(二)申报人员到所在村(社区)开具已接受规范管理的证明。

(三)申报人按通知时间持已经接受规范管理的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免费健康服务。

(四)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提供现场健康服务。符合标准的,出具《健康申报证明》,并由现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协助完成上传等工作。

三、组织领导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分工负责,加强宣传引导,有序开展,抓好落实。

四、注意事项

(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专项保障参加现场服务的医务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的个人防护物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快速摸清底数,划出片区、列出名单、排出检查时间表,组织服务对象到现场有序候检,做好防护措施,有效防范人员聚集风险。

(三)优先安排办理到省内其他市州务工人员的健康申报证明;无病例或病例少的县(区)可先行开展。

(四)健康申报证明自填报之日起3日内有效,原则上一个人只能办理一次。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附件:告知书

告知书

各位居民:

为保障健康出行,我市正在办理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凡已在我市辖区居住14天以上且接受当地村(社区)管理的有外出务工需要人员,如需跨市以上流动均可申报办理。

二、办理程序

(一)个人网上申报。外出务工人员在指定网站进行网络申报,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若其本人不会操作的,由网格员或乡村干部予以辅助完成。

(二)申报人员到所在村(社区)开具已接受规范管理的证明。

(三)申报人按通知时间持已经接受规范管理的证明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免费健康服务。

(四)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提供现场健康服务。符合标准的,出具《健康申报证明》,并交由现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协助完成上传等工作。

三、注意事项

对网络申报及医务人员的现场询问,请如实申报,如故意隐瞒、虚报,司法机关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4号)

为有效阻断人员流动造成的疫情传播,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外来及返眉人员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主动到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村)指定地点登记备案,如实填写近期活动行程和身体健康状况;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必须主动严格落实隔离措施,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村)要积极提供相关生活服务和帮助。

二、对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排查人员、拒绝接受防疫检查监测和隔离观察等,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三、全市所有中央空调即日起全部停止使用,违者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到各医院、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实体药店和网上药店等购买退烧药人员必须凭身份证实名登记;对发热病人建立工作台账,发现异常及时向单位、社区(村)报告。

四、各级各类医院、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必须担负发热病人首诊制,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开展工作,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规范体温监测,确保检测准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各体温监测点要履职尽责,有失职渎职者,将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施行。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十、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通告第5号)

当前我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严峻,疫情防控任务艰巨繁重,为切实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力争用最短的时间、最小的代价、最严的措施遏制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实施疫情防控“十个不得”。现通告如下:

一、不得随意进出。所有村、社区(小区)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居住人员凭证(户口簿、身份证、门禁卡)进出,进行体温检测,禁止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一律以网格为单位实行封闭式防控管理;所有人员离家外出必须佩戴口罩。

二、不得集聚接触。所有人员一律不串门、不集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市域范围内所有运动、娱乐场所等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快递、投递、外卖行业实行无接触配送。

三、不得脱离管控。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居家隔离观察对象一律不得离开医院和隔离场所,实行硬管控,所需生活物资可委托他人代购。脱离管控接触他人,尤其是造成疾病传播的,一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鼓励群众相互监督并举报。

四、不得隐瞒不报。所有市外来眉人员一律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及暂居地所在村(社区)报备,详细登记个人信息。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一律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必须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零售药店、个体诊所、村卫生站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实行实名制登记,第一时间上报辖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五、不得违规使用。所有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空调一律关停;所有电梯和小型封闭场所必须定期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六、不得大操大办。管控期间“红事”一律停办,“白事”必须从简,并报村(社区)备案,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监督管理。

七、不得租而不管。房屋出租者必须落实管理责任,暂停房屋新出租;友好协商市外疫情较重地区的租客近期不要返回。

八、不得违规经营。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企业不得开工复工生产;对在生产的企业要严格监管,疫情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的,必须停产整顿;未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五小行业”等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经营。

九、不得乱扔垃圾。任何企事业单位、家庭个人必须妥善处理垃圾,尤其是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投放。

十、不得散布谣言。全市人民群众要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对违反防控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从重从快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执行,停止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6号)

为有效阻断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造成的疫情传播,现就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和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专门的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定点收集桶。禁止在公共区域和居住区域等场所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所有垃圾必须分类投放,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必须投放到定点收集桶。

二、禁止在垃圾桶、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定点收集桶、垃圾收集站(点)和转运站等处翻拣垃圾,禁止将废弃口罩回收贩卖。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要单独收集,单独运输,日产日清,并统一运至指定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所进行专门处置。

三、城区公共区域生活垃圾和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负责监管,物业小区由物管公司负责监管,开放式小区(城中村)、乡镇农村等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管,车站、码头、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场所由业主自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监管。

四、对乱扔垃圾、翻拣垃圾或回收贩卖废弃口罩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对工作中失职渎职者,将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施行。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十二、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7号)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夺取防疫阻击战的全面胜利,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消防安全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

(一)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包括:定点治疗医院、留置观察宾馆酒店、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和新建隔离治疗病区、隔离观察楼栋等。

(二)疫情防控重点单位要做好:一落实:落实专人管理和消防安全制度。二规范:规范防火巡查检查;规范用火用气用电用油。三强化:强化医护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强化病员应急疏散方向指引等消防安全提示;强化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能力。四确保:确保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到位;确保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五禁止:禁止使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作室内分隔;禁止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禁止使用非医疗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违规使用明火。

二、居(村)民住宅消防安全

各地要加强居(村)民住宅火灾防控,确保村社、小区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畅通,留足“生命通道”;要将禁止家庭私拉乱接电线、明火取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纳入社区排查和宣传内容;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提醒广大群众在防病毒的同时一并做好家庭防火工作。

三、复工复产企业消防安全

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本单位、场所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员工开展一次岗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确保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四、酒精使用消防安全

(一)注意室内通风。在室内使用酒精时,需要保证室内通风,在使用清洁工具后应用大量清水清洗后密闭存放。

(二)安全使用酒精。使用前须清理周边易燃可燃物,勿在空气中直接喷洒使用;使用时可用布巾、纸巾擦拭,用完后一次性纸巾应浇湿扔弃。不要靠近热源(电吹风、取暖器等)、避免明火,消毒前应先关闭电源、火源,以免酒精挥发导致爆燃。取用后用盖封闭,严禁敞开放置。

(三)家中不宜大量囤积酒精。居民消毒以够用为宜,不要大量囤积酒精,以免留下消防安全隐患。

(四)避光存放防止倾倒破损。领用、暂存、使用酒精,严禁使用无盖的容器;应避免用玻璃瓶装存,防止跌落破损;家中剩下的酒精,可避光存放在柜子等阴凉处,盖紧盖子,避免挥发。

(五)避免儿童触碰。酒精应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家长应教育孩子不要玩弄酒精,更不能用火点燃。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十三、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八个保障”便民措施通告如下:

一、生活服务保障。鼓励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办理水、电、气、通信缴费业务,因疫情无法及时缴纳费用的,可延期缴纳。疫情期间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不停机、不停网。对已登记的居家隔离者,可由所在村(社区)提供物资采购等保障服务。对留守儿童、残疾人、孤寡老人、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多形式开展关爱服务。

二、医疗服务保障。开通线上问诊咨询服务,进行线上问诊、复诊。开通心理咨询服务热线,24小时提供免费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治疗费用,按政策报销后,个人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提供24小时犬伤处置和狂犬疫苗接种服务,有条件的预防接种门诊实施预约接种、分时段接种。

三、政务服务保障。生活缴费、医保业务、税务服务、公积金、婚姻登记、企业办证、出入境管理、户籍办理、司法公正等政务办理推行预约服务、网络申办、延后缴费等。

四、文化服务保障。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丰富电视观影内容,提供一定数量影视作品供市民免费观影。

五、教育服务保障。全市学校利用教育信息化手段,抓重点、分节点,一校一策多形式实施网络辅导或教学。开展“宅家学习战疫情”主题作品创作大赛,面向全市广大师生、家庭网上征集微视频、书法、绘画、摄影等作品并组织专家评选,丰富师生学习生活。

六、运输服务保障。防疫管控点对蔬菜、水果、水产、畜禽等鲜活农产品、物资运送车辆消毒和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后优先放行。开展农民工返岗运输服务。

七、快递服务保障。开展快递行业“无接触安心送”服务,居民小区、村要设立生活便民送取自提点,鼓励农村在村委会等设立固定的物资集散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开展线上、电话下单,线下配送服务。

八、人社服务保障。实行网络招聘、培训。人事考试报名、社保业务等推行线上办理。资格证书领取等开通预约服务。放宽失业保险金申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时限。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疫情结束后据实补发。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

“八个保障”方案附后,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咨询。同时,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服务热线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施行,停止时间另行通知。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十四、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指挥部已发布通告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和“制定差异化精准防控策略,视疫情形势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要求,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经研究,决定对指挥部已发布通告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1号通告第二条中“暂停农(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严禁非法转运、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调整为:“暂停农(集)贸市场活畜禽交易和宰杀,严格实施饲养繁育野生动物(陆生、水生)场所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严禁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开展任何形式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二、第1号通告第三条中“2020年1月8日以来所有来自湖北的人员须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并居家观察14天”,调整为“对来自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的人员实施信息登记、健康监测和14天居家隔离观察,并落实责任人和健康监测制度(来自广东、浙江等健康证明互认地区,并取得健康证明的除外)”。

三、第1号通告第七条中“全市各汽车客运站取消客运包车,暂停所有省际客运班线”,调整为:“按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工作安排,有序恢复客运班线,保障返岗务工人员出行”。

四、第2号通告第二条中“市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在眉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不得早于2月17日(农历正月廿四)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由教育部门根据疫情的发展形势另行通知”调整为“市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在眉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早教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学时间由教育部门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时起施行。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十五、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化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劳动人事争议的指导意见(一)

(眉人社办﹝2020﹞4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民生事务局,各县(区)人力资源保障局、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各市管园区管委会民生事务局:

现就妥善化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者因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律、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违法、违规、违约情形

(一) “新冠肺炎”疫情系社会异常事件,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用人单位依据该情形,以劳动者违法、违规、违约为由解除此类人员劳动合同的,视为无效或违法解除。

(二)劳动法律及《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眉人社函〔2020〕10号)等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定义务不适用于不可抗力情形。

二、关于受疫情影响企业劳动者工资的发放问题

(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在诊疗或隔离期间,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四)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原则上不低于眉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在轮岗轮休、缩短工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按劳取酬”的原则发放劳动者工资,轮休期间应当发放待岗生活费。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

(六)劳动者未能提供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及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有效证据证明其因受疫情影响而未能复工的,用人单位不应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可停发该劳动者此期间工资及待岗生活费。

(七)劳动者复工期间拒不服从用人单位疫情防控要求,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八)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单方实行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及安排法定休假或补休法定休假的,应以书面等形式明确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劳动者以默示的方式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

五、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九)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在仲裁机构庭审结束前用人单位已依法全面整改的,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可不予支持。

(十)鉴于疫情属不可抗力,用人单位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疫情期间,用人单位采取电话、微信、短信等在线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工会意见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以上意见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民生事务局,各县(区)人力资源保障局、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各市管园区管委会民生事务局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社局,联系人:向阳,手机:13778855805。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