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克时艰,温馨指点 | 达宽给复工企业的一封信

时间:2020-02-14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75


当下,全国新型冠状疫情依然肆虐,不少企业陷入困局,甚至面临企业生存的危难时刻。疫情之下,我们不仅要为奔赴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加油,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保卫战。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我们愿意为我们的企业客户出谋划策,帮助企业渡过眼下的至艰时刻。相信只要我们一起努力,一定能够战胜困难,迎来企业更加辉煌的明天。



一、企业复工后,如何做好内部疫情管理?

1、企业在复工后,应当向返岗员工免费提供医用口罩,在公共区域、食堂、宿舍等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配套相关防护、消毒、检查等制度的培训与落实监督。2、在企业办公区域进出口设定出入检查点、体温测量点,做好对员工上下班前的体温监测,并做好相应的登记;3、对于非必须现场办公的后台管理人员,则可以采取自我隔离、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


二、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如何调整职工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企业如何调整职工工资有如下三个方案:

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除薪酬调整外,企业还可以釆取哪些措施降低经营成本、维护企业稳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见,企业可以利用综合工时制等模式,通过缩减产能、减少职工出勤的方式,减少工资的支出,同时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


四、需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与职工开展协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用人单位应确保协商程序的合法性,不便于集中当面沟通的,尽量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有效的电子邮件、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员工通知相关事宜,并注意收集员工反馈信息,保存相关证据,防范法律风险。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公开企业生产经营,说明企业困难情况,争取员工的理解与支持。


五、外地回城上班前需要自行隔离14天的,会照常计算工资吗?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如果企业根据防控疫情的需要对职工要求自行隔离或进行检查的,应当支付其该期间的正常工资。


六、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1. 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 )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前述“医护人员”即为奋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隔离组织、实施人员。2.员工被派往疫区出差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可否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3.  其他人员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七、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建议企业在合同到期之前,向员工发送《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


八、因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釆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釆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 5号)规定,不能。即便是该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也只能等到相应的情形消除后,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九、企业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如何合规操作?

企业可选择与员工协商引导员工休病假、事假、年休假及协商待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需要注意的是,除事假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提出)企业可不支付劳动报酬外,其余形式下企业均应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如果企业规定事假期间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工资,且事假期间企业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与员工应尽量采取书面沟通的方式,保留好双方沟通的证据,并落实书面文件进行确认。


十、员工拒绝接受检疫,企业如何应对?

依照《刑法》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拒绝接受检疫致使其他员工感染,企业因此无法完成生产任务造成的损失及因员工由此认定工伤企业承担的成本,可向该员工追偿。


十一、发现疑似病例,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防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企业发现疑似病例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卫生部门报告,否则,企业瞒报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用人单位公布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与劳动者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边界如何把握?

用人单位仅能严格依法向政府部门提供合法收集的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不得擅自收集和传播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关于传染病感染及防治的隐私权,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披露劳动者隐私信息等,综合平衡保护公众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隐私权。


十三、疫情期间,如何和房东进行协商,减免租金?

1、建议企业锁定客观事实:搜集并固定包括政府各项停工、封锁、交通管制或者隔离通知、企业停工停产、经营业绩等证据材料 ,以证明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工。2、基于前述客观事实,并结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主动与房东进行协商。


十四、疫情期间,货发出去了,对方也签收了,但是就不付钱怎么办?

业务交流要保留好书面证据、合同、签收单等。对方签收确认,我方的义务就完成了,不受疫情影响,钱肯定是要付的,确认下对方的付款意愿和能力,必须时再采取诉讼手段。


十五、疫情期间,按合同约定发货了,对方以疫情停工为由拒收了怎么办?

如果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交货义务,对方是不能直接拒收的,除非在发货前的合理期限 内通知暂不发发货。如果 对方之前没有任何预告运作,直接拒绝签收,建议如下:1、先协商,根据货物性质、运输成本、储存成本,双方商量决定如何安置货物损失最小化。2、协商不成,对方仍拒绝签收,可以直接处理货物,并告知对方拒签风险。3、整理好证明我方已按合同约定按时发货的证据,交易合同、发货单等书面材料。


十六、疫情期间,企业延期交货,对方索赔怎么办?

如果延期交货完全是由疫情影响导致的,我方可以免除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在主张免除违约支付义务时,需注意:1、准备好能够证明延期交货完全是由疫情导致的书面材料。2、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告知延期交货的情况和原因,并确定接下来的交货安排,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编辑律师:谢红

审核律师:陈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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