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宽律师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监事长黄新强参与共话构建新型诉辩关系

时间:2017-04-12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90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构建新型诉辩关系?


2017年4月11日,由省检察院和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一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诉辩关系论坛在成都举行。省律协刑专委副主任、达宽律师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黄新强受邀参加论坛,其编撰的《减少诉辩差异,融合诉辩关系》论文编入诉辩关系论文集。




此次论坛共分为诉辩角色定位及关系构建、诉辩沟通及听取律师意见、庭前会议及证据开始三个主题环节。特别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勇、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院长侯水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跃宁,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张斌等专家进行点评。


论坛上,60余名来自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和律师围坐一起,就诉辩角色定位及关系构建、诉辩沟通及听取律师意见、庭前会议和证据开示等问题,直接对话交流。


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和律师能够这样面对面坐在一起,直接对话与交流,在省律师协会会长刘守民看来,是构建新型诉辩关系的一个好的开端和进步。他说,“和以前座谈会的形式不同,这样直接交流,将更多的问题摆在桌面上探讨,更深入更直接”。而论坛现场,检察官和律师也对这样的直接对话表现出极大的渴望和认同。


希望总结和提炼好的机制、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诉辩关系。省律师协会会长刘守民认为,论坛的召开有助于一线办案检察官和律师直接对话,促进新型诉辩关系的建立。



论坛合影


附:《减少诉辩差异,融合诉辩关系》论文


减少诉辩差异,融合诉辩关系

-----在对抗中建立正常情感


笔者从1990年4月开始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主要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在工作中羡慕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的律师,当时虽经刑事审判法官同意可以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能出庭辩护,但毕竟没有律师名正言顺。1995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次年获取律师执业证,办理了少量的刑事案件,1997年一次偶然受理的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成功,让我彻底走上了专注的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辩护人和公诉人存在的根本不同,因而差异较大,特别是辩护人之间存在的个体差异,在法治信仰尚未完全建立的环境氛围下,需要诉辩双方共同积极的努力。


关键词:素养  纪律  尊重 互信  理解 责任

一、来源不同,素养有别。


公诉人来源于公务员,从进入体制后,开始从书记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做起,历经无数案件并培训才能成为一名独当一面的公诉人;辩护人来源于通过律师资格或者司法考试,实习一年后就可以成为独立的辩护人,缺乏的是实践经验和理论与复杂案情的结合;这种来源的不同决定了双方的基础悬殊较大,造成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差别很大,改善的办法是做辩护人的律师需要专业的培训和行业的传帮带,缩小双方现在存在的基础差距。


二、纪律不同,施展各异。


公诉人在体制内经过多年的磨练和约束,出庭的发言是早就被圈定好了的,庭审出现新情况也不敢轻易发言和表态,我见过年轻时锋芒毕露、激情四射的公诉人,可不到几年后就被套路了,法庭上把该说的说完就结束了,更不愿意和辩护人针锋相对了;辩护人由于处于松散的管理制度下,对案件程序性问题发表的意见,和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以及案件的辩护意见相对比较随性些,个别辩护人一遇刑事案件就做无罪辩护,可成功的一件都没有;公诉人需要适当松绑,辩护人需要合适约束。

三、地位不同,需要尊重。


公诉人是公务员,辩护人是一介草民,司法实践中从地位和掌握的资源上辩护人无论如何均无法与公诉人匹敌,虽然官本位的观念在逐步淡化,但辩护人也需要公诉人发自内心的尊重。


首先,案件从进入审查起诉开始,公诉人一定会优先进入角色,辩护人进入角色的契机通常是三种方式,一是计算侦查期间不间断的向侦查人员询问,二是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其是否收到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或者是否过二检(嫌疑人称批捕为过一检),三是不间断的去公诉机关了解案件是否移送,只有极少的案件侦查人员会据实告知辩护人已经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告知了嫌疑人,要求其在公诉人提审时请求公诉人能够通知辩护人,但多数时候公诉人不会做义务以外的事情。其次,有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退侦了,辩护人没有能复制到案卷材料;二审案件换了辩护律师复制不了一审光盘,只有靠律师去二审法院复印或者手机照相案卷。再次,有部分案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本看不到某些关键证据,造成双方分歧较大。


四,角度不同,互信重要。


侦查人员的眼中每个人都是值得怀疑的,辩护人的眼中每个人都是无辜的,公诉人的眼中每个人应该是可能有罪可能无罪的。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的角度是不让无罪的人受到追究,不让有罪的人逃脱法网;辩护人的角度是无罪,有罪的争取早日认定自首、从犯、未遂等等从减轻情节。公诉人需要正常理解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问题,也需要正确对待各自对事实证据法律的认识,当然个别辩护人故意歪曲者有之;辩护人需要厘清事实证据法律,不轻信当事人及家属。虽然角度不同,但互信很重要,这需要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有效、切实的书面或者口头交换意见,最大限度的争取达成共识,把双方的争议早日解决掉,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庭审争斗,笔者通过多次的实践,效果都比较好。


五,目标不同,换位思考。


案件一旦提起公诉,公诉人的目标就是打击犯罪,辩护人的目标就是无罪,保命,罪轻,免处,缓刑,少追赃、轻罚没等等,在每一次的角逐过程中,充满了博弈,虽然双方目标不同,但互信非常重要,毕竟都是为了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庭前会议已经达成的共识和意见,双方均不能轻易反悔和任性,更要遵守法庭纪律和要求,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冲突和个人人身攻击。


六,利益不同,需要理解。


公诉人是为了维护公权力,辩护人是为了维护私权利;利益的不同,有个别公诉人为了一己私欲出风头,权力无限膨胀,大肆的攻击律师,并以法律监督机关之名旁敲侧击法官;部分律师为了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能力,充分表现自己的才华而不顾当事人的最终利益,除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辩护人都是收费了的,少则数千,多则数万,如果辩护人纯粹为名为利,不顾事实证据法律,诡辩一番,会非常糟糕,业内影响自身形象,业外也会觉得不着边际;若辩护人能做到不为名利所累,大不了全部退费,对案件结果保持正常心态,那样的辩护过程会好很多;公诉人需要理解辩护人的是,辩护人的生存不但没有任何保证,收费了还需要缴税,部分公诉人觉得辩护人过得更好只是表面现象,公诉人没有看见部分知名辩护人生存都难以为继的曾经,和现在正在为生存焦虑彷徨不安的部分辩护人。


七、专注不同,水平悬殊。


公诉人专注的都是刑事案件,公诉人的刑事案件案源应接不暇,有的公诉机构还有专门的毒品案件、贪贿案件公诉人,分工之细;而辩护人很少是专注刑事案件的,为了生存,律师业务门类繁多,专业刑事辩护的极少,况且刑事辩护风险大、收费低,笔者所在市260余名律师,只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寥寥无几;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因为案源丰富所以经验十足,辩护人只有更多的锻炼,双方的整体水平悬殊差距才能缩小。

八,责任不同,用功各异。


案件若被判无罪,公诉机关面临着国家赔偿,公诉人被追究责任等一系列问题,这让公诉人倍感压力,必然要追求最大程度的有罪判决;而辩护人行使的是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权,其责任和后果的承担上辩护人比公诉人轻得多。公诉人对每一个案件由于责任的不同,不得不认真负责,而部分辩护人的责任心存在问题,个别辩护人案卷材料都不阅读,只听和看起诉书怎么说就出庭辩护了,笔者曾经办过很多免费的指定法律援助案件,见识过同行的不负责任行为,更有甚者,为了追求一案成名不惜“死磕”,追求庭审效果最大化,这直接涉及责任心和人品的问题。


结语


通过以上不同的对比,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认为现实司法实践中的诉辩关系更需要相互的理解、互信、认同,尊重,从而更有利于案件及时、公正、高质的处理,真正要达到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有较长远的路要走,在这条路上虽然避免不了争斗,但也能建立起正常的情感,这需要双方都加强自律和历练。笔者如履薄冰坚守刑事辩护20余年,曾被调查、被监控、被称作涉嫌黑恶势力的律师,见证了只能从审判阶段介入,且只能从法官手里看到愿意给你看的材料,到现在的侦查即开始介入和审查起诉能够看到较多的案件证据,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环境已经大有改善,并逐步完善中,可喜可贺,很多同行说我是保守派,但中国现有的社情环境,特别是辩护律师的整体素养,与真正的诉辩式庭审实质化相去甚远,辩护律师意欲一蹴而就达到与公诉人一样的装备显然是着急了一些。


笔者通过多年认真、仔细、负责的刑事辩护工作,得到了部分公诉人发自内心的尊重,提出的好些辩护意见和建议都得到了审查起诉时公诉人的认可,比如无罪辩护意见成立的案件,公诉人采取的是退侦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方法,或者直接作出不诉决定,部分案件罪名问题、自首问题、从犯问题、犯罪涉嫌数额问题、退赃问题等等,都能友好的在审查起诉环节解决掉,直接减少了庭审时的争议,有时候还得到了公诉人的帮助,比如一些案件涉及赔偿和刑事和解时,公诉人都愿意挤出无比宝贵的时间帮助辩护人协调,这些理解和认同靠的是公诉人对辩护人的信任,至于某些双方确实达不成的意见,最好的办法要么各自继续研究重新交换意见,要么搁置争议到起诉后再说。和谐、进步的诉辩关系靠的是双方不断的努力学习和友好的正确心态,只有素养的各自不断提高,才能早日迎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荣耀。


撰稿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黄新强

二O一七年四月

达宽律师刘秀梅荣获2016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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