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策划,1658万元贷款转危为安

时间:2008-03-21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20
      春种秋收,春华秋实,说的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当青神县黑龙信用社在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锦西公园偿还黑龙信用社借款1658万元及利息(本息合计近3000万元),担保人薜某以其在黑龙信用社存款1500万元及利息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终审判决、 看到1658万元贷款转危为安时,仍为之激动不已,在激动的人群中也包括了达宽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部的律师们。那种六年来的焦虑、四年策划、贷款本息近3000万元的压力瞬间释放的感觉,令人回味无穷……
定向存贷1500万元埋厂祸根
  这起发生在薜某、黑龙信用社和锦西公园之间的巨额存贷纠纷, 源于1996年。薜某,时任四川省双流某集团总经理。1996年5月9日、5月21日、6月20日,薜某在原青神县青竹信用社(1999年合并入黑龙信用社)共计存款1500万元,存款期限为一年,存款利率为9.18%。如此巨额的私人存款存入并不发达的青竹信用社着实让主任袁某欢天喜地,但薜某有个苛刻的存款条件:其存款必须定向贷给锦西公园。面对如此奇怪的条件,急于揽存的袁某没有多想,就根据薜某的要求和锦西公园的申请,于1996年5月9日至9月4日先后九次向锦西公园发放贷款1670万元,约定年利率13.18%,借款期限为一年。薜某存款时表示,在锦西公园未归还贷款前不提前支取。当1996年12月双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双流联社)持薜某存单1500万元到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青神联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核押时,让青神联社领导大吃一惊,随即又发现了锦 西公园贷款1670万元,青神县为之震荡,从此,长达六年的焦虑围绕青神联社。
  是什么原因使得薜某如此“仗义”,以存款1500万元为锦西公园贷款作保呢?为什么薜某不直接将钱借给锦西公园,这其中到底有什么名堂?当1996年12月双流县联社到青神联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核押时,才露出冰山一角‘ 这里有必要交待案件始发时的背景。1996年,全国金融市场比较混乱,各大商业银行大规模吸收存款,而需用资金的企业很多又无法按正常渠道贷到款,这时,兴起了一种被称为“金融串串”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他们四处组织资金,通过银行将其存入的款指定贷给 急需用钱的单位或者个人,“金融串串”又从用资人处收取高于银行两倍左右的利差。这种利差在坊间被称为“砍头息”。 这样的定向存款,无疑给信用社的生存发展带来了暗流m涌的祸根。存款到期后,薜某要求支取存款,而锦西公园的巨额贷款回收遥遥无期,锦西公园的还款能力远远低于薜某和信用社的想象
危机头两年
  双流联社的存单质押核押,引起了青神联社的高度重视,青神县警方介入,以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袁某立案侦查。
随之而来的薜某等存款人要求支取存款,社员挤兑存款:由于薜某的资金与省直机关工会储金会的老干部存款有某种联系,省上有关部门和领导要求信用社必须即时支付薜某存款:加之,到了约定的贷款期限,锦西公园却无货款能力,分文未还。信用社面临信用危机。
青神联社一方面派专人到锦西公园清收贷款,并要求薜某积极督促锦西公园还款。1998年5月21日,锦西公园出具《还款计划书》,“保证”从1998年10月至1998年12月每月归还50万元;1999年3月偿还100万元,自1999年3月起每月偿还50一一10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利息在还清本金后另订计划。但计划归计划,锦西公园在1999年偿还了12万元本金后,却再五下文。
谋划又两年
  1998年6月,蓬安县供销社诉青竹信用社存款(200万元)支取纠纷败诉后,引起了刚成立的眉山地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视,当即组织专案组,本所律师陈泽刚受聘担任专案组法律顾问。专案组在青神联社的配合下,查清了事实:薜某在向信用社存款1500万元之前,就与锦西公园私下里达成借款协议,[FS:PAGE]借款年利率高达30%0,并且信用社贷款给锦西公园后,薜某从锦西公园拿走了400多万元的“砍头息”。
随即,专案组根据信用社的委托,支持陈泽刚律师代理青竹信用社上诉,通过上诉,为信用社避免经济损失100万元。随即,陈泽刚律师又应专案组的要求,对整个薜某等存款、定向贷款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当时面临的选择很困难,法律选择与适用纷繁复杂,一步不慎,满盘皆输。
陈泽刚律师提出:与薜某联合,依法收贷为上策,债权质换(即由薜某代替信用社直接向锦西公园主张债权)为中策,下策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存单无效。上述三个层面的考虑得到专案组、青神联社和农金体改办以及人民银行眉山中心支行的认同,并决定按“上策”行事,在实践中该“上策”亦得薜某的认同。2000年4月12日,薜某欣然向黑龙信用社出具了书面担保书,承诺:薜某自愿将其在黑龙信用社处的存款1500万元作为锦西公园在黑龙信用社处借款1658万元的担保,在锦西公园未还清借款前,薜某在黑龙信用社的存款不予支取。
决战2002年
  承诺归承诺,两年多的等待,锦西公园也罢,薜某也罢,都无实质性的还款和督促还款行动。2002年4月1日,本所主任律师陈泽刚、金融法律部主任吴勇律师受托代理诉讼,一纸诉状将薜某和锦西公园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中,薜某在法庭上下急于寻找金蝉脱壳之术,并辩称:其与锦西公园没有任何关系,不可能为其借款担保;黑龙信用社向法庭所提供的担保书是伪造的和虚假的:黑龙信用社与锦西公园的借款合同无效。针对薜某的辩解,我所律师以娴熟的诉讼技能和丰富的金融法律、担保法律理论予以驳斥: (1)黑龙信用社与锦西公园的《借款合同》尽管存在诸多瘕疵, 与《贷款通则》的要求不尽符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故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
(2)针对薜某及其代理人强调“不认识锦西公园,无理由为其提供担保,《担保书》不是其本人亲笔签名”的观点,提供了1996年11月青神县公安局调查薜某、锦西公园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和原青竹信用社主任袁某的调查笔录,这些证明材料证明薜某在青竹信用社存款的动机和向我方出具《担保书》为锦西公园担保的原因,薜某本人亲自承认存款时指定用资人为成都锦西公园,“否则拿不到砍头息”。至于《担保书》的真实性已通过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室进行笔迹鉴定,《担保书》上“薜某”的签名为其本人亲笔书写。
(3)薜某亲笔签署的《担保书》对薜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性质为最高限额(以其存款及利息为限)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应当判令薜某以其黑龙信用社的存款1500万元及利息对锦西公园在黑龙信用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所律师的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的采信,支持了黑龙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尾声:胜诉之源——策划诉讼、服务专业
这个案件的成功,是我所“策划诉讼”、专业服务理念的成功。
在许多人看来,律师就是打官司,但怎么打、什么时候打、证据如何运用、怎样选择和适用法律,非“精Jb策划”不可;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日趋完善,法条繁杂,“门门懂、样样通”的律师已经没有市场,我所从1996年开始按金融、房地产(建筑)、刑事辩护三大专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已取得成效,目前,己形成以客户中心牵头,三大专业为主,并派生了民商传统业务、民事索赔、婚姻家庭、外商投资等多专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服务特色。
(特约撰稿人: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