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算尽太聪明 假名混世终判赔

时间:2010-11-22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95

机关算尽太聪明 假名混世终判赔

                   —我所成功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徐洪波

【案件回放】
  2010年6月的一天,当事人陈某某走进达宽律师事务所,就其夫黄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一份《借条》向徐洪波律师咨询,《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某某现金贰万元,三月内还清,每月利息捌佰元整,每月15号还息,借款人王某,2008年7月11日”。陈某某称:只知道王某系其亡夫生意上的合伙人,外地人,常住地为眉山某小区, 2008年因资金短缺向其亡夫借款,现谎称黄某某在与他的合伙生意上尚欠他钱,心存“死无对证”的侥幸拒不还钱。
  徐洪波律师在审查了《借条》,向陈某某询问了案件情况后,耐心地向陈某某就本案所涉法律问题向其作了详细的解答。接受咨询后,陈某某决定委托我所就本民间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裁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徐洪波律师代理本案。经认真分析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本案的审理中,法院依法向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签收起诉状副本时仍然署名“王某”。嗣后,承办法官就此案主持调解,王某称借钱属实,但因原告亲属汪某在合伙结算中还欠他的钱,所以拒绝偿还本笔借款,调解不欢而散。当承办法官再次联系王某确定诉讼进程时,王某称自己从未向汪某借过钱,姓名不叫“王某”,而叫“王某某”,也不会到庭参加诉讼,这意味着本案中诉讼主体若如王某所述而又无法查实,将面临被驳回起诉的诉讼风险,案件审理陷入了僵局。接到承办法官的案情通报后,徐洪波律师陷入了沉思,一边是当事人陈某某孤儿寡母的弱势情形,一边是法律适用的刚性要求,难道就没有办法惩治用“假名”进行民事活动招摇撞骗的人吗?
  在其后的日子里,徐洪波律师走访了被告“王某”社会活动范围中的大量群众。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得知王某可能系某外县人,其户籍真实姓名为“王某某”的有效信息。徐洪波律师立即赶往当地,在公安机关户籍信息中调取其真实的身份信息并及时向法院进行了提交;另外又耐心说服几位证人支持正义,打消了怕得罪人的顾虑,及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指证被告“王某”即“王某某”。在开庭时,徐洪波律师发表了《自然人多个称谓均指向同一民事主体,其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代理意见。2010年9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王某某)偿还所欠债务。事实证明,是正义的力量和代理律师的尽心尽责让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了伸张,使法律的权威得到了维护。
【律师说法】
  掩卷长思,以上一宗看似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法律事实清楚的借贷纠纷在别有用心的人用“假名”掩饰下变得异常复杂,在起诉至法院后险些遭遇“滑铁卢”,这值得我们深思。
当下时代,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们的经济交往日趋频繁,类似的民间借贷因人们发展的需求而日益增多。而经济交往中的人们总是忽略很多细节,总认为“熟人熟事”的,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当问题真的出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时才幡然醒悟,追悔莫及。
  律师提醒:在民事活动中,特别是在经济交往中,要注意调查交易对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的真实信息。若对方是自然人的,则需要查验对方的《公民身份证》或者委托律师查询其户籍登记信息;若对方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则需要查验对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委托律师查询其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以上简单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