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也证据,败也证据

时间:2016-06-13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45

【精彩达宽】成功案例选登

胜也证据,败也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重要性的实证

【编者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不再茫然无助,而是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纠纷、冲突的多样性,当事人因各种原因的纠纷找到律师,向律师陈述“事实”,希望得到帮助并获得维权,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相信当事人所阐述的“事实”,但是“事实”是需要依靠证据来证明的,只有依靠证据才能在最大限度上重现事实,证据往往是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关键。我们通过我所刘科、周怡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地产纠纷案向大家解读证据的重要性。

【案件回放】

周XX于2007年10月1日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付款:首期房款于签订合同时付清,余款于出卖人具备该房产预售许可证后七日之内付清;房屋交付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条件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009年X月周XX前往A房地产公司收房,A房地产公司向周XX提出因其延期付款需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052元,双方当即对商品房交付及违约金交付事宜争执不下。

2009年10月10日周XX一纸诉状将A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诉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交房;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11081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98339.00元;4、由被告承担办案诉讼费用。如此情形下,A房地产公司立即到我所聘请刘科和周怡两位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说明周XX因被要求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而拒绝接收房屋的事实。办妥手续后,应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对周XX提起了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反诉。

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我们立刻根据A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情况展开工作:(1)到A房地产公司提取原、被告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书;(2)A房地产公司通知交房的一系列书面材料,包括两次给原告寄送但被退回的《收房通知》;(3)到该商品房物管公司提取与该商品房同类同批次业主收房的相关手续;(4)到A房地产公司财务部提取周XX付款的单据;(5)到A房地产公司销售部与负责销售的员工面谈,了解详细情况,并提取相关销售记录;(6)到电信公司提取A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电话通知记录。

经过调查核实,两位律师依靠证据清理出了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通过多次的开庭审理,依靠证据向法官证实A房地产公司对此纠纷阐述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商品房于2008年1月25日取得《预售许可证》,于2008年12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与该纠纷房产同类型同批次的业主已于交房公告发出后办理了交付手续,被告A房地产公司曾先后单独针对周XX发出《收房通知》但被退回,有《公证书》及挂号信为证,此后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A公司又通过公开及单独挂号信的方式向周XX送达通知。以上无可辩驳的证据均证明A房地产公司一直在履行公司对业主的交付义务,但因业主个人原因其对A房地产公司的通知置若罔闻,一直以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资金占用利息并拒绝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收房,系其自行不办理收房手续与被告无关。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因业主个人原因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自公告交房日起视同交付。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一直拿不出被告拒绝交房给周XX的任何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经过法官多次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因分歧太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官依靠证据支持了被告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遗憾的是,周XX坚持称其从未接到过A房地产公司的任何付款通知,在反诉庭审过程中,经审理查明反诉被告确实迟于合同约定日期履行付款义务,但按照合同约定A房地产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通知义务,虽然A房地产公司称其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对周XX进行过付款通知,但是因时间间隔太长,在没能调取到A公司电话销售记录单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A公司的销售记录及销售人员的证人证言是单方面证据,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确实履行了通知付款义务,最终被告的反诉请求也因为缺乏直接证据的证明没能到法院的支持,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至此,此案告一段落。

【律师说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时间跨度长、双方义务多、纠纷多发的特点,本律师呼吁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中互谅互让,但同时提示合同双方:收集、保存证据对合同双方的维权具有极端重要性。A房地产公司因为提供出证据支持其主张,在本诉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在反诉部分,也因为其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本应该被维护的权益最终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驳回了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证据是最关键的环节。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法律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利后果就是其主张不能成立,要输官司。可见,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避免有理输官司的情形发生,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牢记并理解证据的重要性,在纠纷的发生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保存、固定,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撰稿律师: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