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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犯罪获缓刑,社区矫正促新生
——记黄新强律师一刑案辩护
案情简介:
笔者于2009年12月辩护了彭山县李某(二被告人均姓李)因与同事发生纠纷,伙同他人抢劫同事200元,并当场退还同事50元的案例。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鉴于李某二人主观恶性浅,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依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李某二人依法进行了判前社区矫正风险评估,通过对李某二人犯罪记录、犯罪类型、个人经历等不变因素和法律意识、谋生情况、世界观、金钱观、人生观、生活环境等可变因素的打分,得出客观、科学的结论,在判处李某二人刑罚的同时宣告适用缓刑。
社区矫正的依据:
1、理论依据
刑罚的根据,即证明刑罚正当性的理由,主要包括报应论和预防论。报应论主要是指将刑罚的目的视为对犯罪之完全的报应,坚持完整意义上的报应性是其与其他刑罚目的论的本质区别。预防刑论,又称之为目的刑论,功利刑论。该学说的核心内容在于预防犯罪,而不在于报应。预防刑论又分为一般预防论、特殊预防论和双面预防论。
虽然惩罚是刑罚的基本逻辑,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因此预防论中的教育改造论在中国的当前以及未来的环境下,显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活力。该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者,通过刑罚的教育改造,使得犯罪者从恶向善,人身危险性消失,从而不致再犯罪危害社会。教育改造论的立论前提是所谓的社会学“一般决定论”:即人的意志并非自由,而是由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罪犯就是由生物原因和/或社会原因造成的病态人格,如李斯特所言:“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 正是由于犯罪并非是由罪犯自身的意志使然,而是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单独或结合而产生的一种病态人格反映,所以社会有义务对这种病态人格者进行治疗、教育和改造,使之得以正常的人格复归社会。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社区矫正正是这一历史潮流的产物,该制度正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
2、法律依据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首先确定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上海和山东六个省(市)开始首批试点工作,此后,司法部又批准包括贵州在内的12个省市区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
社区矫正的内容:
社区是指具有一定关系的人们共同生活的区域和在这个区域内形成的社会共同体,就是城市的居民小区或农村的村庄。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指四类人员: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社区矫正对象来源于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和判决时宣告为缓刑的罪犯,以及从监狱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社区矫正的益处:
社区矫正的益处:一是减少监狱的人财物负担;二是减少国家对监狱的经济投入;三是用非监禁行刑的方式,可以降低监禁行刑的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警力、物力去矫正那些恶习较深、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是那些极端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四是可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五是让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罪犯改造社会化,使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使其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六是可以为社区矫正对象今后的工作安置创造条件,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后顾之忧。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指对影响社区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因素进行测评,以预测其再犯可能性的一种手段。
社区矫正的效果:
案件宣判之时受到了社会的广大关注和好评,案件已经过去了半年,现在李某二人的情况怎样呢?笔者通过回访,现李某二人遵纪守法,工作积极、认真,生活态度积极向上,其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显著提高,不但没有成为国家、社会、家庭的负担,反而成为了有用之才。
社区矫正的建议:
通过个案,笔者认为对一名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在判决前进行风险评估尤为重要,眉山市的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进一步扩大开展,认真、准确的适用判前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和采用社区矫正改造罪犯的方法是值得推行的。(撰稿律师: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