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缘何纠纷不断?

时间:2016-06-13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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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缘何纠纷不断?

民间借贷源远流长,现今更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据零点咨询最新发布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在全国范围内,70.4%的人有向别人借钱的经历,有被别人借钱经历的人更达到78.3%。

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但是,在民间借贷发展的光鲜繁荣的背后,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却有日渐增多的趋势,而该类纠纷处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现笔者从狭义上的民间借贷的性质、成因及危害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处理建议,以期有益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化,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性质

(一)民间借贷是一种经济现象。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原始的借贷方式,也是现今常用的一种借贷方式。随着民间资金越来越大,民间借贷为解决居民、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也由“地下”走上了到“地上”。

(二)民间借贷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交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既可有偿,也可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及危害

在我们身边,几乎每天都发生着大量的借贷故事,但今时已和往日大为不同。

(一)诚信缺失导致赖债

民间借贷大多是半公开甚至是秘密进行的,借贷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大多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无任何法律保障,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就会引发纠纷。因此诚信问题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至关重要,但是我国目前尚无诚信立法,对诚信缺失行为无法进行有效惩罚。整个社会尚未建立起权威、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信用观念淡化,欺诈现象层出不穷,欠债不还、欠了又拖、拖了又欠等久拖不解的债务纠纷屡见不鲜。惩戒措施的缺乏又导致失信行为者屡屡得逞,直接纵容了赖债失信者,也更进一步引起他人的效仿。

(二)出借人风险意识不强

由于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或许中间人介绍,当事人往往忽视建立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和程序,经常没有书面借贷协议,口头借贷又无他人证明,一旦一方当事人否认有借贷关系,就会引起争议。有的当事人即使有书面协议也不规范,很多出借人由于碍于面子、法律知识欠缺、上当受骗等原因,没有让对方出具严格意义上的借条,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还经常出现出借人不问借款方是何人?只要有个中间人牵线搭桥,就把自己的辛苦钱轻易借出去;结果索款时,就出现了借款人不可寻,债务不可追的情况。

如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张某,一没弄清楚张某家住何方,二没搞明白张某从事什么职业,甚至没弄明白其具体身份情况,就将2万元现金借给张某,结果一借不还。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结果法院审理发现李某根本无法提供张某的准确地址,连最起码的身份信息都无法提供。根据原告诉讼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被告的法律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起诉。类似李某的情况比比皆是。

(三)借条内容不规范

当前的民间借贷行为多数以借条形式出现,打借条时往往特别随意,有的在烟盒上写个便条,有的在小日记本上写个便条,而且内容非常不规范,担保方式存在重大瑕疵。由于口头约定的大量存在, 使得保证人、中介人、证人尤为重要, 而相关人员责任不清, 从而产生纠纷,难以处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借款金额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易被修改;二是只有借款人签名,缺乏手印,进入诉讼后出借人一方经常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导致进行笔迹鉴定;三是借款人在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进入诉讼后否认自己是借款人;四是借款人不会写字,让别人代写借条,出借人向其催款时以借条中没有他写的字为由矢口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五是借条正文与落款相隔太远,中间存在大片空白,给出借人添加其他内容的机会;六是出借人怠于行使权利,在还款日到期两年后诉至法院,借款人提出时效抗辩以对抗债权请求权,导致出借一方难以实现权利。即便双方没有深交, 也常常是大度的形成“绅士协定”,使严格的法律关系连最起码的形式要件也不具备, 成为纠纷的隐患。七是借条中使用多音多义字。有些民间借贷虽然写有借据,但书写借据时,非常草率;而且,有些人还使用多音多义字,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引线。赵某借孙某现金10000元,并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孙某现金10000元,赵某。”后赵某还给孙某1000元,并在原欠条上写“还(huan)欠款1000元”。半年后,赵某找到孙某后说:“我再还你1000元就行了。”孙某说:“你还欠我9000元,还我1000元,怎么行?”赵某说:“我只欠你1000元,不信拿出欠条来看看,这不写着还(hai)欠款1000元吗!”孙某目瞪口呆,只好和赵某对簿公堂。

(四)借款用途不合法。

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无效民事行为。这就要求出借人要切实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走私、吸毒等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而仍借款给借款人,其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杨明知张某、李某、马某三人打扑克,马某提出“来赢钱的”(即赌博),张某没带钱,杨某借给张某1000元,并由张某给杨某打欠条一张。后杨某多次找张某追要此款,张某以种种理由推托。杨某无奈,持欠条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欠款及利息。法院查明事实后,以“此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起诉。此类借贷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普遍存在事实上的高利贷现象;二是易引发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三是借款人为了躲避债务,常常流浪在外,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四是借款人多数下落不明,诉讼阶段被告拒不到庭的现象较多。法院往往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的比例偏高,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成为法院执行难案件新的增长点;五是出借人由于不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其经营及收益具有隐蔽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在实际生活中,赌债、高利贷、敲诈勒索以及乘人之危进行借贷往往借助于合法形式加以遮掩, 由于来意是有预谋进行的,形式要件往往异常齐备,在很大程度上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带来障碍。

(五)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从法律调整规范来看,现行的《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仅仅提供了一个大的框架,可操作性不强,使得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显得力不从心。如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滞后的法律规定难以满足经济高速发展下纠纷解决的需要。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虽然极易引发纠纷,但是,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只要在使用时依照法律来规范,就可有效地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

(一)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且内容一定要规范,要将借款数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写明确。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⑴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即使合同签得再规范,也是无效的;⑵是否支付利息,由双方协商,利息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其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⑶内容部分和签字盖章之间的空白不能留得太大,如果留得太大,会让别有用心的人有机会做手脚,比如在空白处增写其他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⑷数字之前或数字之间不能留有空格,如果留有空格,极易被持据人添加数字,使借款数额成百倍、千倍地增加,这样添加的数字,即使做字迹鉴定,也不易查清;⑸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多义字或容易发生歧义的字、句,如果必须使用,一定要注释明确,至不发生歧义为止。 虽然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借贷是用于非法活动,则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予以制裁。”《民法通则》第1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因此,出借人在借款给借款人时,一定要了解借款的用途,如果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无论是站在出借人自身利益的立场上,还是站在同违法活动做斗争的立场上,都要大胆的说“不”。

(二)利息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放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三)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否则,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

(四)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有一种法定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

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六)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

(七)出借人贷款,应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公证,或担保+公证、抵押+公证模式,保证资金安全。

四、关于民间借贷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立法,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逐步完善民间借贷规范机制,包括借贷程序、担保要求、还款方式、利率确定以及对放贷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作出详尽的规定,从而引导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金融监管部门应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尽快制定关于民间借贷业务的管理规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高息借贷。

(四)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强化立、审、执的协调配合,积极运用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切实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

(五)要进一步严厉打击以民间借贷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中,为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不论是贷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针对目前民间借贷出现的新情况,呼吁全社会予以应有的重视,相关部门应逐步将民间借贷引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服务。( 撰稿律师:林静、杨西勇、彭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