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证不立,律师慧眼扭乾坤

时间:2016-06-13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44

【精彩达宽】精彩案例

孤证不立,律师慧眼扭乾坤

——一起改变罪名的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纪实

【编者按】“孤证不立”,是被普遍认知的证据规则。其内涵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决。”在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中,辩护律师正是以揭示证据的孤证本质作为辩护要点,最终将贩卖毒品罪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海洛因零星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等人。2012年4月28日,张某某让王某带其从A地到B地购得海洛因后准备回A地。11时许,B地民警将张某某和王某挡获,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海洛因16.9克,电子称1台。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张某某身上搜出的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06-单乙酰吗啡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6.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

案发后,被告人之父张某某委托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谢红等担任其女儿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深入分析案情后,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首先,对在张某某身上搜出的16.9克毒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张某某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意图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贩卖毒品罪的逻辑基于因张某某曾经贩卖毒品给王某等人,此次在其身上搜出的16.9克毒品也理所当然视为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意图。对这16.9克毒品而言,公诉机关明显采取的是有罪推定。

从证据材料可以看出,王某的证言和张某某的供述中提到过,张某某曾经分几次卖过四、五百元的毒品给王某,但由于当时交易毒品的真实来源、毒品交易时间、地点、毒品数量、具体交易等情况现在都无法查证,因此这些行为是难以认定的。且起诉书指控的本起事实中,王某的证言和张某某的供述都相互映证,张某某在购买毒品后,他们二人从周某某出租房内走出几分钟后便被公安机关抓获。那么,退一步讲,即便认定张某某此前有贩毒行为,但此次在其身上搜出的16.9克毒品与之前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关联性。正如一个人曾经持枪故意杀人,此次在其身上搜出枪支,难道就必然得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动机的结论吗?这种逻辑思维明显就是有罪推定。且本案中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提到,此次购买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

(二)张某某客观上也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现有证据中,关于张某某贩卖毒品16.9克的事实只有王某的证言和张某某的供述。王某的证言提到,在周某某的出租屋内,其向张某某购买了100元的海洛因,并伙同周某某、一名不知名男子和张某某四人一起将这100元的海洛因吸食。而张某某供述,她和周某某外出购买毒品后,返回周某某出租房内,和王某走出大门几分钟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既然公诉机关指控的毒品交易现场共有四人,那么四人的陈述就应相互一致。但本案中,王某和张某某陈述并不一致,且证据材料中也没有现场见证人周某某和那名不知名男子的证言,也没有关于贩卖毒品数量,即卖了多少克,以及证言中提到的100元毒品交易金额去向问题的任何证据材料。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看,本案仅有王某一人的孤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目前查明的证据仅能证明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而对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以及对于交易毒品的数量、交易毒品金额,公诉机关都缺乏充分、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未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存在特情介入,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

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2012年11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采纳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证言系孤证,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存在特情介入的辩护观点,

【律师手记】

作为辩护律师,坚守的是法律尊严,坚持的是公平正义,维护的是委托人合法权益。在办案中,他们从其案情的细节入手,抽丝剥茧,为被告人做出最有力的辩护,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所受到的刑罚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本案的成功辩护在于律师细致入微的工作,将案件事实澄清,使被告人从贩卖毒品这一重罪中解脱出来,从而恰当地承担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撰稿律师: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