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风险防范,这个必须有!

时间:2016-06-13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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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风险防范,这个必须有!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某大型民营企业因业务调整需要,将本在眉山办公的一子公司某部门搬至成都,口头要求该部门全体员工到母公司住所地成都上班。该部门员工因家在眉山,因家有小孩等原因,每日从眉山到成都往返,不但早出晚归长此以往身体吃不消,而且公司并未因此对薪资福利作相应调整,或者另行支付补贴。半个月后,几名员工就感觉身心皆疲,以请假方式在家休息。但第一次请假期满后,再到公司续假,则公司的领导你推我,我推你,续假手续无法正常办理,几名员工也未再回公司上班,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

【律师代理】

员工张某、宋某觉得这种不明不白的状态不是长久之计,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宋某前来找彭禄林律师咨询。彭禄林律师在了解基本情况后,鉴于张某、宋某既不想再回公司上班,又想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重点询问了公司方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用工的行为。在初步了解公司劳动用工方面基本规范的情况下,经与张某、宋某充分、细致的沟通交流,律师列出了公司存在的两个违法用工情形:公司因资金周转原因已停缴社会保险费长达二年有余,同时公司未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也未依法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基本公司存在的违反用工行为,以及公司在张某、宋某等有合法请假手续期满后未有续假手续应视同旷工,但公司未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张某、宋某立即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作了相应的证据固定。

在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后,张某、宋某委托彭禄林律师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在查清公司确实存在违法用工情形之后,确认张某、宋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依法支持了张某、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因为张某、李某的工资水平较高,加这工作年限均较长的缘故,公司向张某、宋某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项共计近10万元。

【律师分析】

上述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代理,即张某、宋某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依法支持,公司存在违法用工的情形是一个客观原因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即在张某、宋某未能按照公司的续假程序办妥续假手续,又未回公司上班的行为,没有抓住时机及时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让张某、宋某抢得了先机,成为其经济补偿金得到支持的关键。公司也因劳动用工管理风险意识缺乏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律师建议】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人单位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则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将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很难在仲裁或者诉讼中胜出,给用人单位带来企业形象和经济的双重损失。基于此,律师向用人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具有实操性、符合自身特点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二、依法建立高管人员的用工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三、注重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真正发挥“家法”效力;

四、强化异态员工的管理,注重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律师简介】

彭禄林律师,中共党员,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人力资源管理师、眉山市优秀律师。专注于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管理,担任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移动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撰稿律师:彭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