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九第四期

时间:2010-01-27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08
        达 宽 律 师             
 OO九年第四期
(总第七十一期)
 
本期视点——违约金与利息的区别与联系
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案被我所律师成功代理
本刊顾问:吴宗银                                  主编:陈泽刚

【本所顾问】 吴宗银 原四川省人大眉山工委副主任 
【本所宗旨】宣扬法治精神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本所特色】服务规模化 品牌化(专业化)规范化 
【本刊编委】陈泽刚 黄新强 吕勇 林静 吴勇 秦永刚
责任编辑:王娟
校对:冷苏              印数:200
【赠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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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达宽成功案例选登
浅谈违约金与利息
 
编者按今年,本所朱琪林律师成功代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笔者看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形时值得关注的地方。为方便当事人厘清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我们以该案为例,就违约金和利息作一些讨论,以期引起大家关注及思考,达抛砖引玉之效。
 
案情回放
A公司是一家大型工业企业,于二00七年五月与B公司签订长期货物购销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分批供应价值数千万元建设材料,合同约定若A公司不能按期付款,将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累计计算违约金。合同生效后,A公司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但未能做到每次付款都按照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即A公司付款违约,被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货款本金120万元并要求A公司支付高达1000多万元的违约金及资金利息。
我所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指派朱琪林律师作为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朱琪林律师经认真研究案情、仔细审查材料,认为:A公司欠B公司货款本金120万元未付属实,但违约金与利息在买卖合同中不能并存,B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又要求给付资金利息的诉请应属不当,且B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利息计算方式也错误——没有B公司计算的那么多。朱琪林律师在与A公司沟通取得A公司认可后,依法向合议庭提出如下意见:(1)A公司差B公司120万元货款本金未付属实,应当支付;(2)B公司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没有法律依据;(3)B公司要求的利息计算错误,且不符合合同约定;(4)B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调减。合议庭经过两次开庭质证、辩论,在法庭评议时,合议庭支持朱琪林律师的代理意见。合议庭在向B公司交换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以A公司向B公司支付120万元货款本金并另外补偿90万元共支付210万元达成协议。至此,该案圆满结束,朱琪林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为A公司避免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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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107条就违约责任作出了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违约金具有赔偿损失和惩罚违约行为的双重属性。赔偿损失的损失数额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守约方为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是守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经销商签订购买合同以100万元的价格买进商品的的同时签订销售合同以150万元的价格卖出商品,经销商在该业务中就有5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赔偿守约方损失的同时惩罚违约方,但惩罚不是无限度的,应受到公平的约束,即惩罚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以内,超过限度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何为过分高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予以明确,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利息是资金借用者向资金出借者支付的使用费用,利息包括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当事人逾期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孳息,《物权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利息属于守约方的损失范围,违约方应当赔偿。利息与违约金的关系属于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其包括在违约金当中。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起诉时,经常错误地理解违约金和利息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错误提出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要求被告在支付利息的同时又要求支付违约金。具体到本案而言,B公司起诉A公司,既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又要求B公司支付资金利息,显然属于重复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且在A公司支付绝大部分货款和B公司利息损失只有几十万元的情况下,以合同货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出的违约金远远高于B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属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予以调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应当调减到B公司遭受的损失的130%的范围以内,既赔偿B公司遭受的损失,又适当惩罚A公司。人民法院正是在此基础上,做通了A公司和B公司的工作,使A公司和B公司达成谅解并和解,圆满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由此可以看出,违约金和利息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当事人在运用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时,一定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准确选择适用,防止在诉讼过程中错用,以正确的责任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个案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撰稿人:朱琪林律师 蔡江律师)
 
精彩达宽业务信息速递
 
   2009101011日,我所主任陈泽刚应邀参加由中国公益法研究中心、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陈主任作为特邀的法律实务专家出席了会议,并主持了残疾人无障碍权的专题讨论。
    10月12市司法局叶忠文副局长一行来所调研究本所党务工作,对我所的党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中共达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我所发展过程起到了政治保障作用,党支部有地位、有作为、有影响。
   11月,我所北京分所筹备取得突破性进展,已于11月1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提交了设立申请,所有申请文件符合规定。
 本所合伙人扩展工作完成,本年度新增李春宏、黄利胜、徐俐、李思行、黄云、代广义。
 
 
达宽提醒热点关注
 
物业管理权利义务告知书
 
目前,小区物业管理成为老百姓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特别是业主被盗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问题更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业主(使用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根据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整理后告知如下:
一、业主权利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5、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6、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7、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8、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9、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0、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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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12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业主的义务
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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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7、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9、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1、有权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双方约定收取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的服务报酬;
4、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5、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6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4、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6、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7、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达宽信箱你问我答
房子被企业施工弄坏了,怎么办?
来信内容:
我在眉山市东坡区的房子被私人企业强行施工弄坏了,而且村长,队
长貌似乎全维护那个私企,现在弄的没有眉目,感觉就是一官在手,权利最大那感觉。你说当官不为民办事,这还叫官吗?说了这么多能否给我提供些资料,我需要求助哪个部门,哪些人或者电话呢?我知道你的职业是政府的,相信这点对你来说应该不会难吧?不知道在你们这里能否求得帮助?
回复结果:
你好。你的案子,实际上很简单。如果你们不服的解决,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那个私企,要求其赔偿你家经济损失就行了。在起诉中,你需要注意几点,一是你家房屋受损失的证据(有损失前后的照片就可以了),二是你家房屋的损坏是因为那家企业施工造成的,三是你家房屋损坏的补救方式,或赔偿经济损失,或恢复原状,你们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之一,如果选择赔偿经济损失,可能需要鉴定,即恢复原状所需要的钱的数量和你主张你权利的费用,可以一并计算。 回复律师:李律师 
达宽生活所内活动报道
● 10月30日继陈泽刚主任在全所大会上宣布了我所7名律师以新合伙人的身份正式加入合伙人队伍之后,全所进行了改选工会主席,李爱辉律师通过全所成员投票选举成为我所新工会主席。
 
● 11月6,达宽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为余子方、陈昭金、池虹、唐碧英举行了集体生日聚会,还为他们送上了精美的生日礼物。这又是一次达宽和谐的团队文化的完美体现。
 
 我所李彦、谢红两位律师助理顺利通过了今年9月进行的国家司法考试。
 
● 11月27党支部黄新强副书记组织全所人员一起学习了“关于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和通知”传达的精神,使全所律师在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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