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四年第二期

时间:2015-01-29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74

达 宽 律 师
 
二O一四年第二期
(总第八十五期)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主办                          二O一四年七月

 
 
 
 
本期视点:
 
“物权登记”与“共有财产”的较量
 
本刊顾问:吴宗银  DAKUAN LAW FIRM OF SICHUAN 主编:陈泽刚

 
 
【本所顾问】
吴宗银 原四川省人大眉山工委副主任
 
【本所宗旨】
宣扬法治精神 促进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正义
 
【本所特色】
服务规模化 品牌化(专业化)规范化
 
【本刊编委】
陈泽刚 黄新强 吕勇林静 吴勇 秦永刚
责任编辑:张蓉
校对:窦敬          
印数:260份
 
【赠阅范围】
 
市级机关,各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市属重点企业及本所法律顾问单位
 
【普法课堂】     导报 目录Content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所取得的财产,除约定归个人的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一、《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达宽思考】4 观点与声音
“物权登记”与“共有财产”的较量
                                                    
【刑辩风采】 8 成功案例
 
十年徒刑终改判,律师辩护获新生
                                                 
【达宽信箱】 9你问我答
 离婚纠纷常见问题
 
【达宽资讯】 12 律师活动报道
 
 我所主任陈泽刚应邀出席四川省律师协  
会残疾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2014年度
工作会议等活动
【达宽思考】观点与声音
 
“物权登记”与“共有财产”的较量
 
【基本案情】
    本案争议房产最初为1958年委托人佘某的爷爷、奶奶建成的祖业,1987年经城市道路修建拆迁后报批新建而成,拆迁新建时二人得到补偿款3000元。爷爷、奶奶于1988年和1990年分别申请了房屋权属登记和土地权属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1月28日,爷爷、奶奶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将该房产中属于各自的一半全部遗赠给孙子佘某。2001年,爷爷、奶奶在国土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将该宗土地登记到佘某名下。佘某在爷爷、奶奶均去世后,持原房产证、两份公证遗嘱及相关资料至房管局办理转移登记,佘某父亲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其参与了出资建房,该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其至少应享有该房产一半份额。
【律师评析】
一、根据《物权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本案争议房产属于佘某爷爷、奶奶的夫妻共有财产,依据公证遗嘱应归佘某所有。
(一)从房地产权属来源和修建资金来源表明该房产为爷爷、奶奶二人共有。
该房产最初为1958年佘某爷爷、奶奶建成,1987年经城市道路修建拆迁后报批新建而成,从无佘父份额。该房产的修建资金来源于1987年拆迁新建时得到的房屋等补偿款3000元,以及爷爷奶奶二人的收入和积蓄。
(二)从房产权属登记资料及土地登记资料证实该房产为爷爷、奶奶二人共有。
无论是1988年的房屋产权登记,还是1990年的土地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属人为爷爷、奶奶,2001年二人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该宗土地登记到佘某名下。该房产登记资料从未显示有佘父份额,也无其拥有权属的任何约定,其一直以来也从未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登记异议。况且,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爷爷、奶奶作为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上的建筑物依法应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三)1997年爷爷、奶奶分别立下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明确将该房产全部遗赠给佘某,其应依法取得争议房产。
1、不动产登记簿表明该房屋及所占土地一直登记的权利人为爷爷、奶奶,该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毋庸置疑,二人依法有权处分。
2、1997年1月28日,爷爷、奶奶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将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全部遗赠给佘某,佘某应依法取得被继承人所有的本案诉争房产。
3、爷爷、奶奶夫妻二人的公证遗嘱立于1997年,当时佘某仅11岁,暂且不论法律,退一步而言从情理上讲,二人将房产遗赠于年幼的佘某而未为其独子(即佘父)留下任何份额,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可窥一二。同时,公证遗嘱中载明了夫妻二人立下遗嘱时的缘由,“佘父、佘母在离婚时留下佘某无人照管,佘父再婚后自立门户,家庭生活能自给自足。现佘某随老人共同生活,为避免孙子将来无生活出路,因此才决定将各自所有的房产遗赠给佘某。”佘某成年后,爷爷、奶奶由其在当地做零工照顾,并辅以政府低保补助,生老病死均由其全部负责,反观佘父1992年再婚后即与爷爷奶奶分开生活,素来未认真履行赡养义务。
二、争议房产并非家庭共有财产,佘父并未提供任何参与出资建房或取得房产权属份额的证据。
1、佘父并无证据证明争议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也无任何关于该房产的权属约定或者收入、出资证明。佘父仅口头陈述修建房屋时其正值成年,当时尚未分家,其参与了修建并将当时的工作收入全部交给了父母支配,修房款项属家庭[FS:PAGE]共同出资,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其理应享有权属份额。
2、对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标志,其共有状态虽然有时难以直观判断,但借助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各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对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可以作出综合判断;而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不动产(如房屋)等的共有关系认定,则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属主要应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情况来认定。
【主要法律适用】
一、《物权法》相关法条节选
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14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247条,本法自2007年1月起施行。
二、《立法法》相关法条节选
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继承法》相关法条节选
第16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撰稿律师:鲁娟】
 
 
【刑辩风采】成功案例                  
 
  十年徒刑终改判,律师辩护获新生
 
【简要案情】
胡某,女,现年37岁,汉族,离异,父母年老退休(母亲打工中),女儿正读小学,系仁寿县某事业单位出纳,六年前因涉嫌贪污被立案侦查、起诉、审理,于2013年6月被以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锒铛入狱(之前一直被取保候审),其亲朋好友闻讯大惊失色,整个家庭陷入极度悲哀中。
【辩护工作】
    达宽律师白常钦、黄新强受胡母委托为其二审提供辩护,辩护律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为由提出辩护,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2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7月7日,重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即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胡某自认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并认为胡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和自首情节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重审法院全部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判胡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至此,发现错账主动报案六年,经历了立案、侦查、一审、二审和重审并于上诉与重审期间被羁押一年多的胡某终于获得自由。成功的辩护,奇佳的效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
 
【撰稿律师:黄新强】
【达宽信箱】你问我答
 
  离婚纠纷常见问题
 
什么是自愿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FS:PAGE]。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这就是说,只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适当处理达成协议的,就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这也是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
达不成自愿离婚协议的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这就是说,在双方达不成离婚协议或经调解仍达不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解除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诉讼离婚。
什么样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述规定即是能否离婚的具体规定。
    不准离婚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上述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离婚须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的第(一)、(二)、(三)项情形。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中止妊娠后六个月不准提出离婚诉讼,除非女方有危及男方的行为等。
    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所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当事人又想离婚的,只能在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以后再行提起诉讼。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也就是说,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婴儿,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小孩,可由双方协商随一方生活,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和双方的经济情况进行判决。
    离婚后的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FS:PAGE]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就是说,对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能协议处理的,从协议,协议不成时,一般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协议由一方归还或法院判决由一方归还,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或同时向双方主张权利。所以,想借离婚逃避债务是不现实的,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以上是离婚纠纷一些常见问题的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情况复杂,司法解释众多。囿于篇幅有限,不能一一道来,对于情况各异的个案,建议咨询律师和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撰稿律师:范毅洪】
【达宽资讯】律师活动报道
       
● 5月23日,我所主任陈泽刚应邀出席“四川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2014年度工作会议”和“残障人权利与公益诉讼”沙龙,并做了《别用异样的眼光看我
——残障人权益保障之法律视野》的演讲。 
 
 
 ● 5月24日,由四川省律师协会、宜宾市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技能培训”在宜宾市委党校召开,本所主任陈泽刚率队参加,并以省律师协会专指委副主任身份向培训会致辞,会议圆满成功。
       
● 5月23日,我所执行主任吕勇应邀出席彭山县地方税务局召开的“四川省彭山县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并做了《税务执法的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题讲座,从专业角度给税务执法人员提出了法律风险防范知识。
       
● 5月27日,我所副主任黄利胜应邀到眉山市广播电视大学,为该校职工作了主题为“我们身边琐事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法制讲座,对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工伤和交通事故等问题结合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 5月30日,北京眉山企业商会“投资与风险管理论坛”在北京举行,6名来自央企、上市公司、产业基金、政府研究和大学的专家、学者与老总们和商会4会员代表同场演讲,现场气氛十分浓郁,会议持续5.5个小时,超过预期的150分钟,嘉宾与会员仍觉得意犹未尽。我所主任陈泽刚作为商会代表所作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受到欢迎,被称道为十分适用、接地气。
            
● 6月26日、27日,我所民商法律部李思行律师应邀到眉山市东坡区总工会做《劳动合   同法》系列讲座,全体职工一起听取了讲解。
 
 
心有多达,路有多宽。
 
—————达宽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

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
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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