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时间:2022-09-26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060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2022年9月26日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眉山市律师协会备案)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本所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通﹝202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

第二条  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所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政府指导价标准以及本所律师法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通过本所官方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部分  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部分

第四条  以下类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五条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案件):3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3000-12000/件;

3.审判阶段:3000-30000/件。

(二)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3000-15000/件。

第六条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 6%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 5%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3%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2%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1%

第七条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10000元。

第八条  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为200-1500元/小时。

(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但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

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本条款。

(四)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五)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

第三部分  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

第九条  以下律师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执行市场调节价名录及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3,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收费:

①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6%-8%,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②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5%-7%;

③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6%;

④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5%;

⑤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4%;

⑥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1%-3%;

⑦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

⑧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本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优惠,下浮不超过50%。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3倍。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3倍。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①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②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③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④取证困难的案件;

⑤新类型案件;

⑥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⑦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⑧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不超过争议标的额的18%(附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实行风险代理的应当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

7.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根据本所律师职级按500元-3000元/小时确定;符合上述本条第5款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上浮不超过2倍。

8.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9.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案标的金额收费。

1.计时收费的标准根据本所核定的律师职级按500元-3000元/小时确定,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上浮不超过基础收费的2倍。

2.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2)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1,000元;

3)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3,000元;

5)对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2万元。

6)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服务,根据项目的规模及律师工作成本按30,000元—60,000元/件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7)建立企业合规体系专项指导服务,根据企业性质、规模、经营风险及法治水平按300,000元—900,000/件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计收费:

1)100万元及其以下部分为5%,但不低于3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为4%;

3)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为1%;

6)1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为0.5%。

7)10亿元部分(不含10亿元)为0.2%。

4.知识产权非诉代理业务,按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

1)软件(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项目,根据委托人对办理时限的不同按500元—3500\件的标准协商确定服务费;

2)专利代理项目,按下表执行:

序号

类别

代理费/件

备注

1

发明专利

3500

不含官费

2

实用新型

1500

含费减后的官费

3

外观专利

500

含费减后的官费

4

外观代报

200

 

3)商标代理

序号

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含官费,件)

备注

1

商品注册申请

600元

一标一类

2

集体商标注册

3000元

 

3

证明商标注册

3000元

 

4

变更

300元

 

5

续展

1000元

 

6

商标证明

100元

 

7

商标评审

1500元

 

8

转让

1000元

 

9

许可合同备案

300元

 

10

异议

1000元

 

11

撤销撤三

1000元

 

12

无效宣告

1500元

 

4)其他知识产权业务,按下表执行:

序号

类别

代理费

备注

1

高企申报

30000/家

不含知识产权、财务审计、第三方检测

查新等其它任何费用

2

软件测试报告

2000/件

不含知识产权

3

3A 信用等级认证

4000/套

 

7 个证书,一个铜牌

4

集成电路布图

4000/件

 

包授权,两个月出证

5

发明专利风险代理

20000/件

 

不授权退全款

6

知识产权贯标辅导

7000/家

 

不含差旅费、官方认证费

5.上述业务,根据案件难易程序双方可协商确定上浮收费比例,但最高不超过交易标的总额的10%。

(四)担任法律顾问

1.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5万元-20万元/年,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10万元/年。前述标准可根据该单位法治水平合理浮动;

2)担任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80万元/年,该标准可根据该单位法治水平合理浮动;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5万元-20万元/年,标准可根据该单位法治水平合理上浮,对法治水平高、内控机制完善或设置专职法务机构和人员的,经本所管委会批准,可合理调整;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5万元/年以下;

5)担任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个人常年法律顾问,1-3万元/年。

2.若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根据本所核定的律师职级按500元-3000元/小时的标准确定,涉外、证券、知识产权、财税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不超过基础小时费的2倍。特别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另行协商。

3.以上标准,浮动应经本所主任或执行主任批准。

4.本所常年法律顾问客户,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可按前述标准下浮20%收取。

第十一条  民生案件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参照本标准第三部分“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在50%的范围内下浮收取。

第四部分 收费说明

第十二条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为200-1500元/小时。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

第十六条  收费方式

(一)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二)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三)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四)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五)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六)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关于减交、免交法律服务收费的条件及程序

(一)本所接受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免收法律服务费。

(二)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本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服务费: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的;

5、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6、请求国家赔偿的;

7、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三)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代委托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评估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和律师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不属于减收、免收范畴。

第五部分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在本所办公室场所公示栏(屏幕)公示,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所全部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均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委托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本收费标准由本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经合伙人会议决定通过或废止,其解释权归本所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收费标准于2022年9月26日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并经眉山市律师协会备案,自2022年9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收费标准的执行监督

监督人:吴勇,职务:本所监督委员会主任

监督电话:13990309247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0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