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销售口罩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时间:2020-03-3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43



近日,笔者在整理疫情爆发以来所接受的法律咨询时,发现销售口罩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是最多的,现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与大家进行分享。‍


一、 咨询类型


在咨询中,当事人及其家属一般咨询的问题是:涉嫌口罩诈骗、销售伪劣的口罩、销售已使用过的口罩、发货延迟、退款困难等等,这些问题有的涉嫌刑事犯罪,面临失去人身自由的风险;有的只是民事纠纷,承担违约责任。


二、 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


1、诈骗罪

当事人咨询称,在微信上转款50万元给卖口罩的商家之后,在催货时发现已被对方拉黑,现在音讯全无。在报案后得知,犯罪嫌疑人无经济收入来源,已将口罩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


2、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为谋取暴利,利用民众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以高于市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倒卖获利,依据《若干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之规定,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如果当事人销售伪劣的口罩,依据《若干解释》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之规定,其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当事人销售他人使用后又回收的口罩,且口罩中鉴定含有疫情的病毒,则该售卖行为可能将导致疫情的扩散。根据主观故意的不同,以及依据《若干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之规定,其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当事双方之间不存在前述情形,而是合理价格的正常销售行为,如果发生一方延迟交货、质量存在瑕疵、退款困难等情形,则双方发生的纠纷应为民事纠纷,双方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笔者提醒各位,在进行销售过程中,尽量签订《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建议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价格、数量、质量等通过发文字的形式并经对方确定)、转款凭证等证据,从而在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文稿: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