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均设置了刑事辩护制度。本所于1997年设立了“刑事辩护部”,后我所充分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刑事诉讼中的弱势地位,为保障被害人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我所将“刑事辩护部”更名为“刑事诉讼部”。主要提供以下刑事法律服务:

一、刑事辩护。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情,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代为申诉、控告。

2、审查起诉阶段:含侦查阶段服务外,复制全案材料阅卷研究案情,核实证据,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不起诉的律师意见。

3、审判阶段:含前两阶段服务外,收集、研究证据,出庭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4、为自诉案件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二、刑事代理。

1、代理自诉原告人提起刑事诉讼。

2、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被告诉讼。

3、代理被害人及其家属参与公诉案件刑事诉讼。

4、为逃逸或者死亡的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代理。

三、代理申诉。

1、代理被不起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2、代理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申诉。

四、刑事非诉讼服务。

常年为委托人提供刑事法律咨询、讲座等风险管理服务。